受现代科学发展的影响,以19世纪a .孔德的实证主义为基础的法学通称。也被称为实在法或法律实证主义。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的,只有它是以经验材料为基础的法学。狭义的实证主义法学是指各种分析学派,所以也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这一法学流派的特点是: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该是这样的法律”,即区分实在法律与正义的法律或理想的法律;其表示只学习了实在 method,重点分析了实在 method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确定适用的法律;人们认为法律与道德无关或者至少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理论都是在奥斯汀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区别在于:凯尔森的理论建立在康德的不可知论基础上,是一个极端学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截然对立;哈特的理论以现代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和语言分析的概念为特征,更接近自然法。
6、法律实证主义名词解释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探索法律本质的方法。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最重要的特征是,法律是由社会中的一些人明确制定的,并被引入以“安置”这些掌权的人,并提供法律效力的唯一来源。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通常是指分析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有:第一,着重分析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任何自然法。因为这种规律是可以通过经验感知并真实存在的,所以也叫实在规律或经验规律。
其次,实在法律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组成的,是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是中性的、无价值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技术性、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意识形态、法律等价值,并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无法从政治和道德上评价法律,即不存在道德与非道德、善与恶的问题。“恶法即法”。
7、关于法理,法的实效问题首先,你说的渔港法我没有研究过,中国好像也没有颁布过一个叫渔港法的法规。不过我觉得你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分析来理解:法律效力是指国家实在的法律效力实现的状态和方式,法律效力应然实现的实际情况,法律主体享有和履行实在的权利义务的实际情况。简单来说,法律效力侧重于描述法律实际被遵守、执行或适用的状态或程度。
8、自然法学派和 实在法学派的相同点自然法学派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目标,探索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探索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索良法的标准,探索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和神性理性。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学应当关注实在 law,尤其是国家法的规范和结构要素,尤其是对各种法律概念(如权利和义务)的分析。至于正义的问题,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由伦理学来研究。简而言之,自然法学派坚持权利是主观的,而实证法学派坚持权利是客观的。
9、 实在法与自然法比较自然法主张有一个高于法律的原则,立法者不应违反,而实在 Law主张法律就是法律(即石回复的实在 Law主张恶法就是法律)。自然法对实在 law最有力的反驳是纳粹时期德国的法制发展,这个问题很复杂,属于法理学上已经讨论过的问题,可以作为硕士论文的题目。建议找专业的法学书籍,有更全面的了解,自然法主张恶法违法实在法主张恶法也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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