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在工作场所公示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以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2018年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2018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并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保管人和管理人,下同)。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委托,动员拆迁,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合同,组织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6、 贵州省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1

土地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区域综合地价确定。1.征用耕地补偿费土地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用未利用地按每亩3447元计算。2、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 土地补偿费1。征用稻田。2.征收旱地土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3.其他土地 土地的补偿标准为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7、 贵州省宅基地管理办法2021

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院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建或现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法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规范宅基地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的用地需求单独编制宅基地用地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8、 贵州省经济开发区 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经济发展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确认的经济开发区的管理。第三条经济开发区土地的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行署由省土地或委托地、州、市、县派出。

9、 贵州省林地 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开垦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林地管理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和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和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0、 贵州省 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2整治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自然灾害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对土地进行开垦,并由适宜的农户开发未利用的土地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良耕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改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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