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合同的标的物存在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关于标的风险负担的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例如《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风险随着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因此,我们在保管或承运标的物的过程中,要谨慎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标的物的质量发生变化或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而承担额外的责任。

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2,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 )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二)免责条款风险。(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3,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风险: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4,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1.违反公平原则。2.免责条款风险。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5.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免责条款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6,签订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常见合同法律风险:(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内容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四)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如果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就会导致己方在日后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律法规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7,签订格式合同的会面临哪些风险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二)免责条款风险 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人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格式合同制订者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相对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8,论格式合同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三、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易言之,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格式合同是否是实现人们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怀疑,从理论到实践都遭到了太多的诘难。但必须承认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变了传统合同缔约过程的秘密状态。合同订立的公开化以及主要条款的标准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与相对人不能通过那种个别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缔约能力有差异的相对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费者(相对人)之间是均衡的,从此种意义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二)合理提示方式。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第一,合理方式。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  第二,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  第三,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三)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既是相对方的权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合同提供方在尽了说明义务之责,尽了提示注意义务,一俟相对方明知合同内容即为已足。  在银行与客户的多次交易,皆使用同一格式合同,交易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的系列交易中,在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了信赖关系,交易的相对人明确知悉或推定明确知悉格式合同的内容,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可以淡化。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所谓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合同制订者设计合同的基本体例,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参考样例。使用时相对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从形式上看,银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后,“填合同”转变为“写合同”和“谈合同”,实质上,框架合同文本的使用更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避免格式合同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它还可以突出相对人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点,有的放矢防范法律风险。或者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也较多的设计了可选择条款供合同相对方选择,旨在弱化格式合同的单方性,而最大限度彰显合同的公平、合理,假以防范和化解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9,合同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 1、未对合同对方资质进行审查,未对合同对方信用进行审查。 2、未按内部顺序履行签订手续。 3、合同先履行后签订,先签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等,合同未标注签订之日合 同章加盖不符合规定影响合同效力。 4、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符。 5、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 6、需办理备案、公证的合同未料理相关手续。 7、对内容尚具有不确定性的合同盖章。 8、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 9、合同文本不当。二、合同内容上的法律风险 1、主要条款不完备。 2、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条款:如合同或局部条款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代理人逾越权限;意思表示不 真实;显失公平。 3、责任限制条款不合理。 4、仲裁条款规定不符合要求。 5、合同双方/各方责任等条款约定不清晰。 6、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或有利于公司利益。 7、代理范围/权限不明。 8、未约定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不可抗力等条款。 9、特殊类型合同文本不当。如设备推销合同设备/器材/资料的归属不明、交 易衍生费用分担不明、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技术转让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约 定不明确、 技术后续改进的效果归属不明; 工程建设合同未对施工过程中的报批、 弥补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通信设施租赁合同对通信设施租赁期间设备的维护/ 维修/升级约定不明;商标许可合同的商标授权期限不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 专利转让/许可范围不明、专利权利时效不明、专利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效果和风 险分享(分担)不明、专利授权期限不明;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期限和方式约 定不清,等等。 10、保证人、代理人资格不合格。 11、不同合同之间的义务有冲突。三、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1、向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 2、未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合同进行变卦。 3、合同履行中,对方发生违约时未及时提出异议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4、合同履行中,对对方的异议未及时依约做出回应。 5、合同争议处置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 6、怠于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如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 7、怠于行使求偿权:对方已经违约或履行期限届满前预期违约时,不及时 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8、怠于行使代位权:当我公司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对我公司造 成损害时,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9、怠于行使解除权:对于依法可以随时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权保 护我方利益;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现后,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10、怠于行使撤销权: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合同,未行 使我方的撤销权; 当我公司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富,对我公司 造成损害时,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11、怠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您好,企业合同的风险主要在于违约风险,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前,要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具体措施就是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了解对方主体身份的真实性,经济实力,诚信度等信息。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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