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法律分析: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1标注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法律依据:《产品标识 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并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明产品。
1、食品包装袋上必需有哪些标志及内容?1。名称、规格、净含量和生产日期;2.成分或配料清单;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四,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码;6.储存条件;七、国家标准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上还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明显标注且易于识别。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得上市销售。第九十七条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如果依法应该有说明书,也应该有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和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 标识必须符合哪些要求1993年2月22日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证明;(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 标注哪些内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为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清单;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储存条件;国家标准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是标注。内容如下: (一)食品名称必须是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允许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
如果是集团的子公司、分公司、委托加工或联合生产的,按照Product-1标注Regulations的要求执行。(3)产品标准号应当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编号,标注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4)检验证书表示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可以是合格的印章、封条、标签等。).(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格清晰,符合对比色要求;如果食品要求特定的储存条件,必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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