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案例2: 1.李与古玩店老板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但本案的买卖合同不属于这种情况,关于合同法 案例的简单性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间不确定。
1、劳动 合同法 案例分析公司扣押了已签的劳动合同,员工签了之后并不知情。该员工提出辞职。有补偿吗?案例 1:定性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案例 2:劳动合同有效,但提前一个月通知(或多加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案例 3:制定非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福利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案例 1:根据劳动合同法 37自行要求解散。
2、劳动 合同法 案例你奶奶把你培养成了大人,你的宝宝就要跳窝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好像要赔偿。哟,自己多学学。仅仅在网上提问是不够的。有时学生试图完成他们的作业。培训费补偿。小刘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他此时离职,就要支付违约金。但由于不知道培训费总额,按照培训费总额80万计算,小刘应支付违约金72万。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投资,使其获得了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让劳动者学到技能。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目的是在劳动者回国后的约定服务期内为其提供劳动。如果工人在服务期满前离职,用户的期望就会落空。
3、 合同法的 案例,求助“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配置为九成新,想卖8000元”是要约。如果乙方接受,合同成立。5月1日,乙方回电说:“还不错,但也是要约。这是乙方为响应甲方的报价而提出的新报价。甲方同意,合同成立。甲方在5月2日回复,“”或者A要约,是对B要约的补充。如果B同意合同,如果B不同意,我5月7日去就不拿,那就不成立。
4、关于劳动 合同法 案例分析1、Labor 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此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公司在试用期内应支付的工资为:Labor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3.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合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5、 合同法 案例案例 2: 1。李与古玩店老板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有效。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但本案的买卖合同不属于这种情况。首先,李有相当的古董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他已经知道它的价值绝对不止50万元。本案中,他仍将酒杯出售给古玩店老板,故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属于经验不足导致误判的情形;其次,李将酒杯卖给古玩店老板时,准备事后主张变更合同。所以,当然没有出现被骗或者犯错的情况。相反,李很清楚这在合同中并不显失公平;第三,李主张合同显失公平具有恶意,不应予以支持。
6、关于 合同法的 案例急求解答佛像归洪某所有,但张某要赔偿李卖佛像的金额作为违约赔偿。已经成立,因甲方发出要约,指名各方的价格、数量等合同必备要素,乙方作出承诺并在有效时间内履行,合同生效,甲方受法律约束。合同法30规定,改变履行方式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a没有回复,合同不成立。第20条第(4)款:“受要约人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的,要约无效;”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诺人同意要约的表示。
谁满足这个条件,那么商家A就会在货款到账后15天内把货交给谁。2.商家B做出的承诺不符合商家A做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商家B做出的承诺不能生效,或者商家B还没有做出承诺。商户B虽然汇出了55万美元,但并未汇入商户A的账户,该款项仍由商户B控制,该行为实际上对商户A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a表示货到付款,B表示货到付款。这两个意思差别很大,根本没有约定。
7、关于 合同法的简单 案例根据第合同法 236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无限期。因此,本案中,2005年10月1日以后,甲乙双方的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其相关权利义务仍按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但租期会不定期。这种关系可能导致租赁合同随时终止,对承租人来说是有风险的。如果对租金有争议,出租人完全可以解除合同,作为让承租人多付租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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