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顾问 订卷 审查合同要不要订

有用。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为日常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建立管理制度,为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参加重要
首先审查的应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次是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避免应合同内容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出现,最后是双方权利义务是否足够公平对等,权衡利弊避免己方的责任过重或权利过少.

法律顾问 订卷 审查合同要不要订

2,合同审查找什么律师

你好,若你在深圳,有合同法律问题,,可以与深圳张勇律师联系,帮你分析确定方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曾处理数百起各类合同案件帮你分析应对,你也可以在百度里面搜索深圳张勇律师,找到张律师的简介及联系方式。地址:罗湖区东门南路宝丰大厦六楼601 室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
1、合同审查是律师的基本工作之一。常见的合同,执业几年的律师都可以完全胜任的。2、合同的专业性,行业性,复杂性,是律师收费高低的区别。收费高低和合同审查质量挂钩。
审查的要点以及对外形式审查的要点,具体表现在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和交易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合同审查找什么律师

3,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具体是干什么的

法律事务的范围太宽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范围,不好描述 合同管理不知道你说的是流程管理和具体的合同的草拟,审核等降低合同法律风险的工作 流程管理,主要是根据公司的制度进行相应的分类,流转,归档等 合同的草拟,审核、商务谈判、风险控制等一方面需要法律专业领域的积累,另一方面需要专业的文字功底和文书能力,不知道你说的工程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建筑工程,涉及的相关法律领域会非常多,一个工程的合同经常会上百,需要非常高的专业素质。 建议你积累相关法律领域的知识,并提高合同草拟和修改的能力。 合同方面推荐基本我个人觉得不错的书 《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吴江水 《思维的笔迹》 高云 如果涉及英文合同,可以看一下吕立山的《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具体是干什么的

4,审理合同法务部审核该怎么审

你的问题比较笼统,我试着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我理解的合同评审,就是我们律师常讲的“合同审查”,这是企业法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之一。 合同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合同主体。看合同各方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比方说,公司是否存在?个人是否成年?有的合同对主体资质有限制,比方说,如果没有建筑资质,就不能签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等; 2、权利义务是否合理。这要看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甲方该做什么,乙方该做什么,什么时候该做,出现某种情况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等等; 3、违约条款。有合同就可能存在违约,什么情况算违约?违约了如何处罚?这也是合同约束力的重要环节,你务必仔细审查; 4、争议处理。合同应该为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处理的途径,首先当然是协商,协商不成的,是诉讼还是仲裁?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仲裁机关是哪一个?这个方面是要重视的。 5、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的合同约定签署后就生效,有的是附条件生效,你要进行审查。 至于其他的就得根据实际情况由你把关了。总之,合同审查就是从法律上把关,使合同要有效,而且对你方有利。

5,合同合规审核要注意那些要点

一、审查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262383565合同的主体  审查合同的主体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  审查合同的内容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内容。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合同的违约条款内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完备,各条款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的遗漏和过于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  五、审查合同的签订手续、形式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期限、条件,期限是否到期、条件是否成就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标的物交付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章,该签章是否与与合同当事人的签章。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  审查合同的主体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  审查合同的内容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内容。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合同的违e5a48de588b6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431376637约条款内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完备,各条款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的遗漏和过于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  五、审查合同的签订手续、形式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期限、条件,期限是否到期、条件是否成就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标的物交付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章,该签章是否与与合同当事人的签章。
在合同起草时要注意合同的目的性、有效性、平衡性,猎律网里有委托律师、打官司、合同起草、协议审核等。希望能够帮到你。

6,律师审查起草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个问题

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除了上述准备工作外,下列问题值得律师高度注意:一、 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二、 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三、 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题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四、 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五、 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六、 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应,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注意你的当事人

7,举例说明法律是如何影响商业银行营销的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管理难度日趋加大,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可能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导致法律风险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不能够完全覆盖商业银行业务涉及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创新业务,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容易触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增加金融行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完善法律风险管理。  一、法律风险的界定  在研究法律风险管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包括操作性法律风险和环境法律风险两类。这一定义是国际律师联合会(IBA)法律风险工作组经研究得出的,目前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操作性法律风险,是指因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而产生的风险。环境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本身导致意外的、不利的后果的风险,即法律的颁布、修订以及废除,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与其他风险相区别,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泛,它广泛分布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二是法律风险具有一定隐蔽性,即商业银行在办理具体业务或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都是当时产生法律风险,很大一部分法律风险都是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发生的;三是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比如,商业银行违约后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补救,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或谅解,法律隐患就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四是法律风险与声誉风险紧密相连,一旦发生法律风险,会导致社会广泛关注,致使商业银行声誉、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并且影响的持续性较强。  三、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鉴于法律风险的上述特点,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法律风险管理:  (一)确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架构  由于法律风险涉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因此,商业银行的各个机构、部门均应承担防控与管理法律风险的职责。首先,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应充分认识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制定法律风险管控的基本制度,对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监督检查。第二,明确法律部门的法律风险主管职能。法律部门集合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在防控法律风险方面有着较为突出的优势,因此应明确法律部门主管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包括制定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制度、制定日常检查、培训以及应急机制,参与业务制度的制定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第三,明确其他部门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职责。由于专业知识、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限制,法律部门不可能管理到商业银行整体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商业银行其他部门也必须真正负起责任,落实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各项制度,及时与法律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日常工作和化解法律风险过程中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部门。  (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  1、制定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目前,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主要分散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之中。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较为具体的指导员工在从事具体工作同时防范法律风险。但其缺点是,对于法律风险管理没有明确、系统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条线,不利于法律风险的全局性、系统性管理。因此,商业银行可视自身情况考虑制定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2、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流程管理制度及监督检查制度。法律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应区分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流程化管理。在新业务开展之前,应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确保新业务合法合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对业务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严格用印管理;在业务办理完毕之后,应开展针对合同等法律文书管理、实际履行情况的检查,排查法律风险,对发现法律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能够对业务开展的事前和事中进行法律风险管控,但对于法律风险的事后监督检查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商业银行针对合同等法律文书的管理和实际履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及对现行制度合法合规性的专项检查较少,多是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检查中一并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检查。但是,由于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的检查主要侧重点是业务本身是否符合银行业务制度规定,并且进行检查的人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合同等法律文书及现行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隐患并不能及时发现。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法律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对合同等法律文书及制度的检查,从法律专业角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3、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化解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后,并不一定最终造成声誉及财产损失,如果及时、主动地采取妥善措施进行交涉、应对,可大大提升化解风险或降低损失的可能。因此,商业银行应建立一个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应急机制,即在法律风险发生后,以最短时间报送决策者,决策者与各专业部门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再交由合适的人员处理,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开展工作,确保风险不扩大并尽可能缩小,最终实现化解风险或降低损失的目标。应急机制的制定应明确沟通的渠道、牵头的部门和责任人员,避免沟通不及时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使商业银行丧失主动化解法律风险的有利时机。  (三)加强法律培训,营造法律文化氛围  商业银行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以人为载体开展起来,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意识、在商业银行内部营造出法律文化氛围,对商业银行合法经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应尽快评估本机构从业人员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针对评估结果积极开展循序渐进、形式多样的法律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法律培训工作要突出重点、着眼基层,紧密结合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将与商业银行重点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培训的重点内容。  (四)科学配备法律工作人员  法律工作人员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力量和专业人员。但是,目前商业银行的法律工作人员却普遍不足。在人员紧张、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法律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及时补充、自我提高的速度也较慢,不利于商业银行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商业银行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规划目前所需法律人员的数量,逐步实现法律人员的充足配备。在合理分配工作岗位及工作量的同时,建立科学高效的正向激励机制,调动法律工作人员主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积极性。此外,商业银行也应合理制定法律工作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银行的影响,主要影响标准就是利率,和放贷标准而在我国,利率和标准是国家制定,影响十分之大,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很少干涉银行制定利率,不同银行根据规模大小的利率不同,银行行为比较自由,所以才出现了2009年的经济危机,其主要原因就是美国银行业的放贷标准普遍较低,从而引发了次级贷危机——大量贷款无法偿还,企业清盘,银行倒闭。而在我国,放贷标准和利率由国家掌握,比如房贷,为遏制房价上涨趋势,放贷的审批十分之严格,还款利率也较高,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炒房趋势和地产商的商业行为,同样的还有很多,就不一一说了。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为他人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对经济有很大影响,营销策略会根据整体经济状况进行调整,一旦有政策干预,银行行为就不仅仅是经济行为了,还包含一定政治意味。由于不知道楼主期望的答案是什么,随便说说,有其他问题可以hi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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