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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转让信用证的适用范围及使用目的

可转让信用证的适用于中间商和实际供应商,或总供应商与分供应商,或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货物需要实际供应商、或分供应商、或分公司利用信用证直接装运的情况。 可转让信用证也是转口贸易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可转让信用证的适用范围及使用目的

2,什么叫做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这是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的。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议付来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什么叫做可转让信用证

3,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行授权有关银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必须由开证行在证中注 明“可转让”字样,否则不得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 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如信用证不允许分运,则限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条款

这些不受影响,对于多要的那些单证可能是中间商自己要的, 最终他肯定会做到单证相符的!
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但以下项目除外: 1.信用证金额 2.规定的任何单价 3.效期 4.交单期限,或 5.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ucp600规定的保险金额。 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所以,除了这些,其他的条款都必须准确转载。

5,可转让信用证

的定义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  一、适用于中间贸易。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人,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再去寻找供货人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这里,卖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货人是第二受益人。  二、只有被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才可以被转让。  三、只能转让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转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四、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要求转让。  五、办理转让的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第一受益人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转让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  六、转让的金额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  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允许分批装运,便可以分割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然可以办理分批装运。  八、除少数条款,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 九、根据UCP500规定,即使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但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  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与不可能转让信用证  (1)(Transferable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议付来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54条的解释,“只有开证行明确指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b款);还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款);还指出,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得分别数部分办理转让(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该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e款)。  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我国有些出口商品由外贸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分由各口岸分公司交货,即可在合同中规定国外进口人给我总公司开来,再由总公司转让给有关分公司就地装运交货,就地议付结汇。
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会事先得到信用证的草本,但这并不影响第二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后,可以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每一个条款,看是否有做不到或者不利的条款。如果有,那么可以要求修改——在没有利用信用证之前,没有不符点的问题,只有不可接受的条款和修改信用证的问题。信用证的修改可以包括修改最迟交货期。可转让信用证同样是以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按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只要做到这些,那么,没有其它的风险——当然,对于信用证结算来说,开证行的信誉是关键。

6,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是:1.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是否可以转让”字样,始可开出可转让信用证。2. 背对背信用证是凭原始信用证开立的,两证同时存在。而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原始信用证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3. 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4. 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可转让信用证是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的,条款变更后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是转让行。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是否可以转让”字样,始可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2、背对背信用证是凭原始信用证开立的,两证同时存在。而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原始信用证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可转让信用证是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的,条款变更后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是转让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桥式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或补偿信用证,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消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人以此方式来沟通贸易。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位、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由于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新开证人需要得到原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对背信用证时必须慎重。  对背信用证中常见的变动:  1、受益人是直接供货人  2、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  3、金额单价减少  4、装运有效期缩短  5、如果中间商不愿意露出供货人名称,可规定提单货运人或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做成中立人或第三者的名称,以免透露实际供货人的名称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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