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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审查的方法

1. 广告审查机关的事先审查2.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事先审查3. 广告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发布后的审查和监测

广告审查的方法

2,在公交站牌等一些地方做广告 需要审查什么手续吗

市容的必须通过,不过要是找现在有代理广告的公司,好像就简单了!
很简单,找公交公司就知道了

在公交站牌等一些地方做广告 需要审查什么手续吗

3,请问广告审批与广告审查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在哪谢谢

1、“广告审批”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执行机构是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单位。具体人员是广告公司的广告审查员,一般要求持有”广告审查员资格证书。2、“广告审批”、“广告审查”都是是发布前的审查,目的一致:都是为了避免违法广告的出现。审查标准、法律依据一致,都是国家关于广告的各项法律、法令、司法解释。3、“广告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广告审查”是一种行业的自律行为。

请问广告审批与广告审查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在哪谢谢

4,阐述我国目前的广告审查程序和方法

在目前的广告审查中,有专门的广告法。 并且按照产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和性质有细分的管理法则。要通过广告审批,亦是如此。 一般的产品在发布广告之前要通过市、省级工商管理局。 但是特殊商品的广告如食品、药品等广告则要通过食品药品监管局,另外,烟草是不能做广告的(但是变相的烟草广告比比皆是)。 我国广告审查的程序比较复杂,要通过多个部门审核才能过关。
有钱就有程序。君不见非法害人广告满天飞吗。

5,开店怎么审批广告牌

广告审批程序:(一)设置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平面位置图等有关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申请;(二)市规划局按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广告规划或勘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三)经市规划局研究(大型广告或重要地段的言行须报领导批准),不同意设置的说明情况及原因;同意设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自己的土地或权属建筑上设置广告的,发给户外广告(标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提出设计要求;不是在自己的土地或权属建筑上设置广告的,必须出示与相关单位签定的同意建设广告的协议书,方可发给户外广告(标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提出设计要求;(四)设置单位按市规划局提出的广告设计条件委托广告设计,设计方案报规划科审查同意后,发放《广告(标牌)设置方案审定通知书》; (五)设置单位或个人持《广告(标牌)方案审查通知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经市规划局确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由市规划局发给《广告(标牌)规划设置申请表》。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申请表到市城建监察支队办理相关手续。商业性广告的内容需经工商部门核准;公益广告的内容需经宣传部门审定.(六)设置单位或个人持在市城建监察支队、工商部门、宣传部门办理的有关文件到市规划局申领《户外广告(标牌)设置许可证》; (七)设置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户外广告(标牌)规划设置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市城建监察支队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设置。
是开个做广告牌的店呢还是店面自用的普通的广告牌?
现在门口广告牌设置是要经过工商局、城管审批先去工商  并携带:  ①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②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③户外广告牌效果图2份(效果图需彩色,拍摄时要把门口上下80cm左右的情况都拍下来);  ④申请报告(包括设置地点、发布时间、内容、形式、规格、数量;壹式两份);  ⑤产权证复印件2份;  ⑥门店方位图1份;(可以从百度或者其他网站下载,但一定要在地图上标出店铺的具体位置);  去工商把材料交进去以后,他会让你把其中一份材料给城管,城管的受理时间是5个工作日。城管受理完后会给你一张受理单,再拿回去交给工商,工商的受理时间是7个工作日。  如果未经审批,强行设置的话要先拆除,再处以罚款,然后再审批方可安装。  门头广告的规格每个小区都不一样的,工商和城管都没有做出规定,具体要看房子的外部结构。

6,根据广告法第35条规定对特殊商品广告审查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一)按照本条的规定,特殊商品广告的审查程序是:1.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广告主发布广告可以是自行发布,也可委托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也可以自行或者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但是,不论采取何种发布形式,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广告,都应当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广告主提出申请,是否必须由广告主亲自提出,本法未作具体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如果广告主授权代理其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提出申请,应当也是可以的。2.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接受广告主的申请之后,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项申请的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进行审查。有关审查的内容前条已经介绍,不再赘述。3.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无论是批准或者否定广告主提出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都应当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二)广告主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与其申请审查的商品广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明广告主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所谓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两类:一是证明广告主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批准广告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服务活动的批准文件;二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专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方可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从事的服务活动,还要提供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如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兽药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2.证明广告主申请发布广告的商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某种药品生产的批准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医疗器械的产品鉴定证书、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书或者批准文号、农药的登记证明等。3.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证件。这一类证明文件主要是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中涉及到的有关内容的证明文件。如经过批准的药品的说明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证明文件等。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三)按照本条的规定,广告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内容并作出审查决定,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但是,由于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前的行政审查制度是一项刚刚由《广告法》规定的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不健全,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之前的过渡期内,这项工作目前仍然应当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当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现行的规定若与《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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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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