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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第一类危险源

能量和危险物质的存在是危害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通常把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量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险源。

什么是第一类危险源

2,27关于危险源与事故应如何描述第一类危险和第二类危险

正确的说法是:第一类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难易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27关于危险源与事故应如何描述第一类危险和第二类危险

3,核能是第一类危险源么为什么

你好,核能是第一类危险源。因为,根据能量意外释放论,事故是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作用于人体的过量的能量或干扰人体与外界能量交换的危险物质是造成人员伤害的直接原因。一个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做第一类危险源。常见的第一类危险源如下:(1) 产生、供给能量的装置、设备;(2) 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3) 能量载体;(4) 一旦失控可能产生能量蓄积或突然释放的装置、设备、场所,如各种压力容器等;(5) 一旦失控可能产生巨大能量的装置、设备、场所,如强烈放热反应的化工装置等;(6) 危险物质,如各种有毒、有害、可燃烧爆炸的物质等;(7) 生产、加工、储存危险物质的装置、设备、场所;(8) 人体一旦与之接触将导致人体能量意外释放的物体。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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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是第一类危险源么为什么

4,两类危险源的相互关系

答案:A、正确 正如外因是事物变化的诱因(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主体一样(核心)。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工业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源一般分为七类。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危险源存在于确定的系统中,不同的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例如,从全国范围来说,对于危险行业(如石油、化工等)具体的一个(如炼油厂)就是一个危险源。而从一个系统来说,可能是某个车间、仓库就是危险源,一个车间系统可能是某台设备是危险源;因此,分析危险源应按系统的不同层次来进行。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 实际中,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因为没有危险的隐患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所以,在实际中有时不加区别也使用这两个概念。

5,危险评价方法及其应用 试卷

 4.1 危险源的分类  第一类危险源: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  第二类危险源:导致第一类危险源的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包括  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环境因素等。  危险源识别的首要任务是识别第一类危险源,再识别第二类危险源。  4.2 危险源的识别方法  4.2.1 安全检查表法  行政、人事部组织本部门及客服部、工程部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参加,组成编制小组编写安全检查表并进行检查:  (1)收集系统的功能、结构、工艺条件资料、曾发生过的事故及其原因、后果资料以及系统的说明书、布置图、结构图、环境条件等技术资料。  (2)收集与系统有关的国家标准、法规及公认的安全要求。  (3)列出可能影响的安全因素清单。  (4)对照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安全技术文件,编写检查表。检查表应简明、可操作。  (5)记录检查结果。  4.2.2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法  工程部和行政、人事部的技术管理人员对物业管理服务全过程进行检查,对每一部分进行提问,以发现偏离服务规范和标准的现象的发生过程,并确定其是否上升为危险源并记录。  4.3 风险评价 依据危险源辨识记录,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确定出重大危险,列出清单下发,有计划地进行控制。一般地,采用以下公式  D=LEC  式中:D——风险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关于L、E、C值的确定,见表1、表2、表3。  表1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8 完全可以预料(必然发生) 0.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5 相当可能发生 0.2 极不可能  2 可能,但不经常 0.1 实际不可能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表2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分数值 频繁程度 分数值 频繁程度  8 连续暴露 0.8 每月一次暴露  5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0.6 每年几次暴露  l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0.3 非常罕见的暴露表3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  分数值 后 果 分数值 后 果  95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6 严重,重伤  30 灾难,数人死亡 3 重大,致残  10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1 引人关注,不利于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  表4危险等级划分  D值 危险程度 D值 危险程度  >290 极其危险,应停止作业 15~6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100~290 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 <15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60~10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D值求出之后,按表4确定风险的级别。行政、人事部起草公司初始OHS状态评审报告,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报总经理,发各部门。  4.4 风险控制  行政、人事部针对《重大危险清单》策划风险控制措施,先评审,后实施。评审内容包括:  (1)控制措施是否使风险 降低到容许水平;  (2)是否产生新的危险源;  (3)是否已选定了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4)受影响人员如何评价计划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被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4.5 风险评价周期  公司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确认是否更新重要危险源。

6,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类危险源是什么

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第五条 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见附件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三) 危险辩识与评价;(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类危险源是:经过LEC风险评价法,所得分值大于320分的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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