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借款人承担什么责任

共同借款人承担的主要责任为连带责任。即若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要求全部偿还债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此外,部分共同借款人还承担担保的责任。

共同借款人承担什么责任

2,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部分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的人偿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规定

3,学生助学贷款共同贷款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助学贷款,共同贷款人需要具有稳定的合法的收入来源,共同承担还贷义务。共同贷款人需要满足条件:1. 年龄在30-60周岁的自然人;2. 户口和贷款申请学生为同一地区;3. 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4. 贷款机构规定其他条件。注:1. 共同贷款人认定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法定监护人。2. 助学贷款在规定时间内不需要支付利息。3. 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助学贷款共同贷款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4,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共同债务的规定如下: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硬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3、共同债务的其他规定。【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部分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的人偿付。第一,法律规定债务形成时尽可能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来可以使得夫妻双方知情并同意,防止一方被蒙在鼓里,二来可以避免事后纠纷,债权人无法证明此债务为夫妻双方的,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失。那么哪些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界定标准就是它通常为一个家庭必要的消费开支,主要包括衣食日用、教育赡养等。第二,如果该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应当如何界定呢?因为有些债务虽然超过日常生活的范畴,然而也是共同债务,例如此债务为夫妻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支配等情况。如果说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支配的,包括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共同意思的,那么可以被界定为共同债务。第三,新的司法解释做出的规定可以较好的解决“被负债”的问题,可以防止假离婚从而将债务转嫁给不知情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它进一步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以及举证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辜一方,并防止有责任一方恶意逃避。第四,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若担心举债人没有偿还能力时,可以请其配偶签证,给自己的债权提供更好的保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签字认可,不能在一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自行举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原告能不能只起诉部分共同借款人

原告可以起诉部分共同借款人,但只能要求被起诉的借款人偿还应当承担的份额,不能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比如借款人有两个,债权人只起诉其中一个,借款金额是10万元,债权人只能要求这个人偿还5万元,不能要求这个人偿还全部的债务10万元。
原告可以只起诉部分共同借款人。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6,如何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所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是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借款人。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能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是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是贷款房屋的共有产权人。(2)具备与借款人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借款人可以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承担连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
1、所谓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是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 2、能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是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是贷款房屋的共有产权人。(2)具备与借款人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借款人可以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承担连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

7,什么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答:借款学生及其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也可由其他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经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学生同为贷款的连带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连带义务。

8,共借人的法律效力在借款合同中的共借人怎样承担法律责任

你好,共同借款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都属于债务人。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首先,在法律术语中没有“法律效益”的说法,我想你说的应当是法律效力,即法律对该合同是否认为有效的问题。 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签订人的能力。即签订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就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对于签订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认为如没有相应人员进行追认(如父母对未成年人借款合同的追认)一般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2、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合同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如果有一方强迫或者诱骗对方签订合同,在有证据证明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律认为该合同无效。 3、合同的目的。合同必须合法,以违法为目的的合同或者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同无效。如赌博合同,骗贷合同等。另外规避法律的合同也无效。 从你所定的借条本身看不出有不全法的地方,所以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请注意: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合同中借款利息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四倍,多出和约定是无效的。

9,共同借款人没有约定是连带担保还是按份担保的则此份借款应当如何

应当是连带担保。《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1、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 无约定即 物保优于人保2、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 约定担保份额的,为按份之债;无此约定,则为连带责任3、多个物保并存。 连带抵押,但若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则优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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