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山东省 计划生育 条例对产假的规定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山东省产假为158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根据山东当地相关法律规定,女性产假延长6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山东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共计158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

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可以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雇员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山东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5、谁知道山东 计划生育新 条例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执行计划生育中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计划生育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6、 山东省 计划生育政策

你属于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按以下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技术鉴定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计划生育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4)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

7、 山东省 计划生育 条例201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作出。所以新规定于2013年6月2日生效,而不是7月1日。"山东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删除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新生育的,必须年满二十五周岁,且必须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在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怀孕前未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怀孕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申请人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一半征收社会抚养费。

8、 山东省东明县 计划生育 条例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执行计划生育中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计划生育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9、山东2018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

最新"山东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发表于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山东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人口和计划生育 Law》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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