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类型主要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三种: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都要履行义务的合同。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运输合同等,如买卖合同,卖方享有要求买方给付价款的权利,履行交付出让物的义务;而买方享有要求卖方交付出让物的权利,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需要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只付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赠与人附有给付义务,而受赠人不需要向对方支付价款。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一般指书面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续就可成立的合同。如口头合同,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就可履行,不需要书面形式。 3、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而不容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如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合同。 购买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的时候就等于与对方签订了客运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为非格式合同。

合同类型主要有哪些

2,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具体如下: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6、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分类

3,买卖合同包括哪几种

你好!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 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2. 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3. 违反诚信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4. 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5. 违约责任问题。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6. 管辖约定。有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确,但合同履行地在现实中颇多争执。7. 签名盖章。自然人签名要确保与其身份证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法人盖章要确保是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门的印章。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按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

买卖合同包括哪几种

4,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有哪几种

依据不同的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种类:(1)以商品房使用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居住商品房销售和非居住商品房销售;(2)以房屋销售价格为标准可以分为:平价商品房销售和市场价商品房销售;(3)以房屋销售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销房销售和外销房销售;(4)以房屋的建成为标准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等情形。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都必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买房在人生中只是一两次的事情,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认真仔细地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显得相当必要。以下指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比较容易忽略的几点,供读者参考。 一、 商品房的价格以及付款方式。这是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因此必须明确注明,此外,如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还要注明每期的缴款时间。 二、 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由于这涉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因此应该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不应使用模棱两可的措辞。 三、 商品房面积。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实际使用面积以及当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时所采取的措施。 四、 获得产权证的准确时间。虽然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的发放比较慢,但合同中也必须注明一个合适的日期,以免某些发展商藉此无限期地拖发产权证。 五、 补充合同。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署补充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这类合同以保护发展商利益为主,因此消费者必须多加注意,以免掉进某些发展商的文字陷阱。 以上仅仅是签署合同时所要注意的比较重要的几点,对其他条款消费者也不容忽视,应该对整个合同的内容反复研究,多加推敲,切实保障个人的消费权益。

5,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是什么?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上述对合同的分类,看似直观而易于理解,但仔细研究就发现其分类标准模糊不清,未能对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两分,是个不成功的分类。其分类好象是按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的,但并未作两分,因为在竣工和验收之间还有时间间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设过程分类的原则并未得到彻底贯彻,还揉合进了竣工验收为合格这一法律评价结 果。如此,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未达合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归于哪一类?同时,即使按上述方法分类,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时,还是往往产生不同的认识。如:何为竣工、何为验收?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此外,根据笔者了解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管理法知识,我国法律对何为工程竣工未作解释。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竣工为工程完了。但对何为验收,我国法律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为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验收结果应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笔者认为,上述第一个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其结果只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二个验收是综合验收,验收结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进入市场的条 件。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房产是否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并符合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因此,对其中的竣工验收应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理解、适用。 最后,区分合同种类时还遇到一个程序问题:确定工程进展情况的证据资料一般掌握在开发商手中,而当了被告的开发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资料,法院是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合法性)为由主动调查取证?或依照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当事人?笔者认为,前一种作法法律依据不足,后一种作法可采。

6,买卖合同的特征以及类型包括哪些

您好,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一、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买卖合同的类型1、分期付款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 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2、样品买卖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3、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4、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其中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2、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在货物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 5、支付条款。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此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8、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

7,特种买卖合同有哪几类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注意以下几点:1.此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五分之一只针对出卖人而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出卖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如果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就可以行使货币的出卖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的。2.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非分期付款部分价款)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享有两项权利:(1)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与所有权保留联系在一起,但并非所有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都会有所有权保留。(二)样品买卖合同对于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但要与样品一致,而且应当与关于样品质量的说明一致。2.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致,但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仍要求其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不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的,仍承担违约责任。(三)试用买卖合同1.买受人的认可与否,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凡是附加条件的,均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2.试用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就是买受人的认可。3.试用期间由当事人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处分行为的,也视为同意购买。(四)商品房买卖合同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要约对待。在作为要约对待的情况下这些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办理手续与否,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解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1)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2)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承担违约责任。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注意以下几点:1.此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五分之一只针对出卖人而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出卖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如果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就可以行使货币的出卖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的。2.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非分期付款部分价款)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享有两项权利:(1)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与所有权保留联系在一起,但并非所有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都会有所有权保留。(二)样品买卖合同对于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但要与样品一致,而且应当与关于样品质量的说明一致。2.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致,但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仍要求其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不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的,仍承担违约责任。(三)试用买卖合同1.买受人的认可与否,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凡是附加条件的,均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2.试用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就是买受人的认可。3.试用期间由当事人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处分行为的,也视为同意购买。(四)商品房买卖合同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在我国《合同法》上,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等。  特种买卖合同的分类: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注意的问题:  1、此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五分之一只针对出卖人而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出卖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如果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就可以行使货币的出卖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的。  2、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非分期付款部分价款)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享有两项权利:  (1)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与所有权保留联系在一起,但并非所有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都会有所有权保留。  (二)样品买卖合同:  对于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但要与样品一致,而且应当与关于样品质量的说明一致。  2、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致,但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仍要求其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不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的,仍承担违约责任。  (三)试用买卖合同:  1、买受人的认可与否,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凡是附加条件的,均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2、试用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就是买受人的认可。  3、试用期间由当事人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处分行为的,也视为同意购买。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要约对待。在作为要约对待的情况下这些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办理手续与否,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解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1)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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