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与个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个人与个人不能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签了也无效。
劳动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

个人与个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企业与个人可否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判断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看工资谁发,社保谁买,劳动合同谁签?三个满足至少一个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负工伤责任。谁负责,看和谁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很多劳务公司是全包,企业把钱,工资,社保都通过劳务公司过帐,这种情况,工伤由劳务公司负担。出现劳动纠纷工伤等问题,企业相对安全。很多建筑公司在工地上就是这样操作的。
劳务关系可以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公司与人之间的关系,企业与个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企业与个人可否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3,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需要为其缴纳社保金么

前天社保办的人说,只要有缴保险就行,退休人员只要能证明是退休的也不用缴,现在国家还没有相关政策出台.
1、你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不能享受劳动合同法的保障;2、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购买保险,并没有规定劳务合同也要买保险;3、竞业条款和保密条款是特殊条款,必须要有相应的补偿的,比如说如果约定解约后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必须保密的,就应该按时给予经济补偿,没有相关补偿的,属于单方加重责任,该条款无效。4、个人认为劳动合同也好,劳务合同也罢,一般都由单位统一提供,一般属于格式合同,对于有合理争议的,应该做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因此我赞成你理解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该竞业条款无效。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  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缉织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
社保只能一个单位买,不能同时购买。其他只要是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都需要购买。

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需要为其缴纳社保金么

4,公司与个人的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必备条款,但新法尚未实施(该法自2008.1.1起实施,单位似乎赶在新法实施前,赶紧与你们签掉.(现行劳动法未规定这两项为必备条款) 2. 工资按月支付,28日支付上月工资,形式上未违反法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他们押了我们一个月的工资不算了拖欠工资么 还有新的合同法实施以后 还没签定新的合同那么之前签的合同还有没有效 而且之前签的那份里写着“每月扣除当月工资的10%作为储金 合同期满后一次返还”这又有没有效 而在新的合同里没有这条 那每个月还要不要扣这10% 已经扣了的怎么样才能拿回来 答: 1.这个月做,下个月拿工资,是比较常见的,形式上并不违法; 2.新法实施后,以前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 3.扣10%作为储金是违法的,属于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拖欠工资的,依旧法,支付25%的补偿金,依新法,支付50-100%的赔偿金.

5,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自己的签劳动合同格式怎么写

可以作为证据!  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完全免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及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这样的案件关键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劳动仲裁期间,你可以去新单位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百度空间及qq日志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者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与法人签订法人只是公司的代表而已不是自己与自己签订和劳动者的合同一样

6,单位要与我签一份劳务派遣合同

如果你的劳务派遣合同是续签,你不签公司因此给你补偿的话,那你现在自己主动辞职再去要补偿一定不会给你。为什么单位当时给你补偿啊?原来签的是和单位签的固定期合同吗?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企业工作,企业按月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定的付费,派遣公司为企业全权代理员工的入职离职手续,包括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合同的签订等等,标签: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释义延伸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下面是劳务派遣结构示意图: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 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 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本文章属于:青岛腾龙劳务派遣公司

7,劳务合同可以在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吗

劳务合同可以在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的。  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即使签订的合同名字是劳务合同,也可以认定是劳动合同。  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主要是依据下面这个文件判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原发布者:莉莉篇一:个人与公司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概念: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主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伐树时,原告徐平不慎从十余米高的树上坠落地面,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案件诉讼费。学校专职
劳务合同可以在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的。  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即使签订的合同名字是劳务合同,也可以认定是劳动合同。  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主要是依据下面这个文件判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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