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民法典里有关债务问题是怎样规定的父母借的高利贷需要儿女偿还

不需要
一般的正常的不需要

最新民法典里有关债务问题是怎样规定的父母借的高利贷需要儿女偿还

2,法律如何规定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时间

债务纠纷起诉的时间跟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关,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三年,如果在这三年中没有要求偿还,债务人也没有承诺偿还,三年过后,诉讼时效终结,此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时效如下:一般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三年。

法律如何规定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时间

3,民法典对子债父还是怎么定的

在中国古代,有句俗语“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在现代社会,这句古话不再成立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没有对于子债父还做出规定不过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实践中区分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而不同成年子女具有独立人格财产,行为能力,其债务自行承担,父母没有代偿法定义务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债务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偿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希望可以帮到你

民法典对子债父还是怎么定的

4,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

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就是说若你挣了钱,那就是你的,但是欠债的话,同理需要你用你全部的财产去还。
1. 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3. 希望对你有帮助。

5,民间债务纠纷处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和解法。第二、调解法。第三、仲裁法。第四、诉讼法。第五、申请支付令法。第六、申请先予执行法。第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第八、优先受偿权法。第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第十、代位追偿法。
按照担保的相关法律,你的情况是不能解除房产冻结。只能是找到借款人还清欠款,或者是由你一方先垫付欠款再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借款人追讨欠款。完全还清欠款后才能申请解除冻结的,希望你满意答案,还有具体处理方法最好通过咨询熟知法律的人士的意见为准。
一般的民间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债权人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拒绝偿还或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6,债务纠纷起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只要起诉,就可以立案。 债务纠纷起诉的时间跟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关,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三年,如果在这三年中没有要求偿还,债务人也没有承诺偿还,三年过后,诉讼时效终结,此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时效如下:一般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短期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最长时效: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7,民法通则有关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0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105.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合同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明确,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又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处理;没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处理;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的,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他企业经过批准的同类产品质量标准处理。 106.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10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108.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09.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0.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111.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1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63366137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114.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 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116.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7.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 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12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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