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计入进项税额转出有哪几种情形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二、存货盘亏时转出进项税额。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计入进项税额转出有哪几种情形

2,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进项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例如用于非应税项目、福利、个人消费等。也就是说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都要考虑进项税额转出,不允许抵扣。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买进来的线材本来是要用在车间的,却挪用到修葺工厂去了,那就要进项税额转出了。

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进项转出

3,进项税转出有哪些情况

进项税额转出是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转出有哪些情况

4,在哪些情况下作进项税转出的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 1. 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填错就作废呗!因为支票填写不能有任何改动.印签章不清楚可以重新盖.作废的支票要保存好,以备查.作废的支票不用记凭证.

文章TAG: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税额  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