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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胁从犯的概念是指什么受胁迫犯罪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胁从犯是犯罪,量刑会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紧急避险不是犯罪,但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你好!肯定存在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胁从犯的概念是指什么受胁迫犯罪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2,胁从犯是什么意思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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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什么意思

3,胁从犯量刑标准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胁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轻。在处罚胁从犯时,一定要以其犯罪情节为依据。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胁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说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轻于从犯。

胁从犯量刑标准

4,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类之胁从犯

应该首先是从犯吧,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从犯,如果是主犯被胁迫参加犯罪应不构成胁从犯吧
我也赞成怎么读不要紧,这是一个词,是一体的,不要拆开,如果说硬是要拆开的话,我个人觉得是,胁*从犯,因为首先是从犯,构成的客观要件是差不多的,主观要件不同,所以通过胁这个字来和普通的从犯区分。
不真的 ....
这个怎么读倒不影响实质性得问题解决

5,胁从犯怎么认定的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6,胁从犯的构成特征有哪些及如何认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胁从犯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实施或不实施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而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为人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不得已,即不情愿地实施犯罪,而并非主动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区别。由于这一主观特点,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一定预见,但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对其听之任之。因此胁从犯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根据1979年刑法,有构成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的可能。而根据1997年刑法,行为人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不能构成胁从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因身体或者精神受到强制而丧失了选择可能性,也不能构成胁从犯。从客观方面来看,胁从犯的构成包含三层内容:第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参加共同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劣迹、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第三,由于胁从犯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其行为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共同犯罪行为这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从而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一,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来看,是否仅限于帮助犯?有些学者认为,胁从犯所实施的行为一般只是帮助性质的行为,而很少是直接的实行行为,所以胁从犯一般也都属于帮助犯,只有个别的情况才是实行犯。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被胁迫”只说明了胁从犯参加共同犯罪的原因,并未说明他在参加共同犯罪后起什么作用。因此,胁从犯既可能是帮助犯,也同样可能是实行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充当实行犯的情况未必如上面所说,是个别情况。第二,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是否必须比较小?有些学者认为,“胁从犯在共同犯罪的活动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其所起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比从犯还要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等于从犯。”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够全面。如前所说,胁从犯的“被胁迫”仅是其参加共同犯罪的原因,至于参加之后,其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如何,作用大小,则非胁从犯的概念所能包容。根据分工分类法,从犯和胁从犯都既可能是帮助犯又可能是实行犯。既然如此,在一个共同犯罪活动中,从犯完全可以是帮助犯,而胁从犯却是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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