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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目

有效地,暂时没出类似新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目

2,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是什么以上的政府

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是有这个规定的!
市、县级以上就可以了
省级以上部门

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是什么以上的政府

3,关于划拨土地的房子的购买问题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未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所以严格来说,没有经过交过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是不能转让流通的,因为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成本较轻,所以转让方转让价格相对比市场价格低的多。从现行大城市的房价组成来看,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价格占房产的总价已一半以上。目前产生新地王拿的土地价已接近当前的楼盘价。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是按可转让房产时的接近市场价人价格减去土地划拨时的成本为依据来计算的,所以现在想测算以后具体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的数字是个不确定因素。一般情况下扣除成本60%左右,补交40%左右。 对于国家是否有权利收回房子的疑问,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无权收回房子,但是国家有权收加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换句话说,如果国家需要对此土地收回,只补偿房屋建筑费用,不考虑土地价格的补偿。 以上是个人对政策理解,供你参考。

关于划拨土地的房子的购买问题

4,划拨土地是怎么回事

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屋拆迁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如何处理

  两者是国有土地的两种性质,  划拨土地 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严格说来,房屋拆迁补偿就房屋本身来说补偿是一样的,出让与划拨只是国土管理部门在将拆迁完成以后的土地在推向市场的时候,如果是划拨,则国土部门需要履行出让的手续;如果是出让,则国土部门需分析该土地是以何种用地性质出让,如:我的原出让土地性质是住宅,现在国土部门拆迁收回后要以商业再出让,则第二次的业主要补缴住宅到商业之间的出让金差额。  希望我的回答能为你解惑!

6,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有哪些

依现行立法的规定,任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都可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未转变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而转让、出租、抵押是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因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并无对权利本身的处分权能。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处分权能,是指使用权人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益以及相关义务的处分,并不涉及土地的终级归属。 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内。对于法定或约定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客体的空间范围,可单独设定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 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4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还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设定了其他不得违反的强制性义务,对此,权利人必须遵守。此外,国有土地使用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对国有土地使用者规定的义务(如房地产开发用地按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也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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