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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DSB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WTO中为解决一成员起诉另一成员而设的机体。

什么是DSB

2,争端裁决委员会和仲裁机构有什么区别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准司法机构,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争端裁决委员会一般是行业协会设立的行业争端解决机构,其裁决一般基于相关行业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级别不好比较,但仲裁机构显然具有准司法性质,而前者则是指民间行业性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机构或仲裁委员会一般会认可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意见。

争端裁决委员会和仲裁机构有什么区别

3,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哪些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机构可以受理域名争议。 域名争议的含义 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从而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解决办法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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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简要回答wto

保障措施是WTO《保障措施协议》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损害的贸易救济手段。 它是国际法上“情势变迁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 世贸组织如何解决争端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 (2)成立专家小组 (3)通过专家组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6)执行和监督

5,急求GATT和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及机制

世贸组织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隶属于部长会议。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暂停适用有关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4]尤为重要的是,DSB彻底改变了GATT实行的“协商一致”程序,代之以“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的决策原则,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 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原有机制相比,强硬、高效了许多。同时,这种机制倘若能够正常地进行运作,对于国际经贸争端中的当事方,尤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当事方,将是一种较为有力的约束。以往,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仗势欺人”,实行霸权主义,造成对弱小国家贸易的极大损害;而出现WTO争端机制之后,即使是美国这样的超级贸易大国,在DSB的裁断面前,也难以凭借其经济强势,借助过去的“协商一致”原则,随心所欲地逃避任何制裁。WTO规则的强硬甚至使世界头号强国——美国都感觉到有些吃不消。是否接受WTO体制,尤其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引发了美国国会内议员的激烈争论,并经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炒作,形成全国性的论战,著名学者杰克逊教授称之为“1994年主权大辩论”(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

6,WTO的机构设置及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http://blog.sina.com.cn/u/1233721385一、WTO的职能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定位,《WTO协定》的第3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为保证有规则的贸易的实施,具体包括:(1)促进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定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2)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定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果部长会议作出决定,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3)管理实施本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管理实施附件三(“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和国际货币基金、国际复兴和发展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便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经济政策。二、WTO的机构为了保证有效发挥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述各项职能,《WTO协定》的第4条规定的机构设置为:(1)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会议的职责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部长会议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部长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及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2)总理事会。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是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总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行使争端解决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行使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所规定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职责。在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 (3)总干事及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并由部长会议确定其权力、责任、任责条件和任期。秘书处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并由总干事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其责任和任职条件。总干事及秘书处职员纯属国际性质。为了保证世界贸易组织的有效运作,《WTO协定》的第9条规定的决策原则为:(1)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在决策时遵循1947年关贸总协定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除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2)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具有专门的解释权,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3/4多数通过。(3)在例外的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成员方根据本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除另有规定外,这种决定应经3/4成员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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