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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根据有限责任的意思,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私有财产无关。
有限公司只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公司借了再多的钱,你也只是注册时的3万亏了.你不会负连带责任的.

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2,试述股东的有限责任字数500

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1.股东主要是对董事以及经理层作出的经营计划起决策作用2.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所以并不对经理有管理作用,公司经理层服从董事会的安排,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很少有股东决定)
这位又是我们班哪位?哈哈……我捣乱来的~你可是把原题搬上来了啊`要是有人答上来了我们全班都可以用了~~~

试述股东的有限责任字数500

3,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以其出资额为上限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

4,股东有限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此规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凡公司,其股东及公司本身均承担有限责任。此责任之“有限”,具体表现为:(一)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亏损的,公司承担偿债责任,即使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最终破产且不能全部偿还公司债务的,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就是法律所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经营中所得均构成公司财产。这些财产是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经营会有风险,亏损严重可能破产倒闭。那么公司对外债务,只能以公司现有财产额为限偿还,不可累及他人财产。 以上就是公司作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实质含义。
民事行为:泛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或者,特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合法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 商业行为, 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5,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规定

一、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规定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二)股份转让权;(三)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四)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五)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六)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八)优先认购新股权;(九)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十)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十一)公司重整申请权;(十二)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6,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就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即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直接责任,法人创立人或其成员仅以自己的投资财产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P114)这一观点是把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混淆起来,已不为人们所接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它又可分为直接责任说和间接责任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后,公司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而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4](P7)后者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而对债权人负有间接责任。换言之,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但这种责任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间接责任。[5](P7)无论是直接责任说,还是间接责任说,都将股东有限责任误解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既然公司与股东各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债务自不应由股东负担,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亦无从谈起。何况,原则上每一民事主体都应对自己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6](P57)我国《公司法》第3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提法也不科学。一般说来,除了因消灭时效而转化为无责任的自然债务之外,责任与义务紧密相随,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之承担须基于义务之违反。因此,此处的“责任”一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确切,充其量可将其理解为一种“法律义务”。从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似乎可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但是,理论上通常认为,出资人或认股人取得股东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应当缴清出资或股款。出资者或认股人如果不按约定期日缴清出资或股款,他们不仅不能够取得股东资格,而且还应当向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取得“股东”地位后,就不会再有缴纳出资义务发生的余地。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不是股东对公司应负的出资义务。
一、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规定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二)股份转让权;(三)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四)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五)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六)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八)优先认购新股权;(九)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十)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十一)公司重整申请权;(十二)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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