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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老板解雇了是否有工资拿

被解雇也是应该有工资的,但是要具体看看是因为什么原因,如果是由于你的过失,违规违纪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那么公司辞退你,可能还会根据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是无辜辞退,那么工资应该支付,而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平均年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平均工资。

被老板解雇了是否有工资拿

2,被公司开除如何索赔

这关键要看你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度中是否有关于上班时间睡觉、中午出去吃饭方面的规定、怎么规定的?如有,且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开除的,那么,你就认了吧。前提是该制度是有效制度。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赔偿。
这关键要看你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度中是否有关于上班时间睡觉、中午出去吃饭方面的规定、怎么规定的?如有,且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开除的,那么,你就认了吧。前提是该制度是有效制度。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赔偿。

被公司开除如何索赔

3,我被公司开除应该怎么办急急急

你的劳动合同上应有有关的条文 一般来 说企业有这个权利的 你如果从上次领薪到开除期间的工资是有的 企业不应该扣 所有 你有权索回
打架斗殴、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用人单位都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你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有一些规章制度,喝酒打架在公司影响是比较恶劣的,这种情形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务关系,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赔偿。
可以

我被公司开除应该怎么办急急急

4,如果被公司辞退公司要怎么补偿

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辞退你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5,我被公司开除了应该怎么办

1、单位没有让你亲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的违法行为,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不受提前三十天的限制可以立马走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2、按上述理由辞职,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克扣的工资不但要求单位依法返还,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3、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理由,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直接劳动仲裁好了
你可以去找劳动部门啊

6,被老板辞退是什么意思

就是目前这个公司你没法做了,找下家吧
辞退 释义:(1).辞官退职。(2).告辞,告退。(3).解聘;解雇。(4).辞去,谢绝。被老板辞退是被老板解雇了
公司辞退需要合理的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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