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您好,违约金的数额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确切的标准。民商事实践中,一般约定为合同标的的20%,诉讼的时候如果认为与损失相比过高或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调整的。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条件和程序是:   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赔偿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失,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完全一致,但两者也不应相差太大,否则,将导致其填补功能减损甚至丧失。另外,违约金数额与损失额大体一致,也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责任上的体现,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   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不请求调整,表明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其仍然愿意接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国家不应主动十预,因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   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   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此处所指的损失范围,应与《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额相同,既包括实际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此,损失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同时也要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等规则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该司法解释,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失的30%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而对于适当减少的幅度,其仅规定了一个下限,即最低只能调至损失的130%。

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2,违约金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

一、原《合同法》已经废止。二、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三、“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不是指合同标的额,而是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案例;甲乙合同标的额2000万,约定违约金超0%,造成损失50万(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甲方违约,乙申请支付约定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依法判决;一、甲因违约向乙赔偿造成损失50万;二、甲向乙支付约定违约金造成损失(50万)的百分之三十为15万。三、甲乙双方合同继续履行。《民法典》未对违约金上下限作出具体规定,等待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做出民法典合同编“副本”(合同编司法解释)很快。
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故意通过合同的违约使得另一方从中获取天价的违约金,使得市场秩序发生不平衡从而所设立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可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不可以超过对方实际发生损失的数额的。法律分析如果双方对合同违约后的违约金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是可以约定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还可以约定因其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相应计算方法。所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话,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予以增加的;所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话,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当事人就延迟履行其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了违约金之后,还应当履行相关的债务问题。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当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违约金一般情况应当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可知在任何一份合同当中,都会制定相应的违约金。但是只有合法正规的约定违约金才可以约束双方不可以进行合同的违约,一方如果有违约情况必定就要向对方给出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应该没有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吧,如果碰到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出问题,违约金几百万,上千万赔偿也很正常。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关链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结论:你判断下你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22 23条规定情况,如果不是,单位不能和你约定违约金事项。约定也无效。因此一般情况而言,离职不涉及违约金。只要离职工作交接清楚即可。

违约金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

3,借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一种违约赔偿形式,所以没有专门针对借款的违约金。简单说就是在签订合同时,规定一个明确的金额,在一方违约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这些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可以要求违约方补差,如果违约金严重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适当降低,以下是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借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4,对违约金法律法规都有那些规定

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另外合同法解释二还有规定,条文如下: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约金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您好,关于违约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有。

5,房子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明确比例的规定,只有在出现纠纷而涉诉后,才规定了上限,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主张违约金的,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比如,一方因对方违约造成了1万元的损失,那违约金大致能主张3千元,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主张1万3千元的赔偿,其立法目的在于违约金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当然,各地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对于违约金的判罚都不尽相同,自由裁量空间相对较大。但是,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它是合同双方在打算违约时要考量的成本。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约定10%的违约金并无不妥,因为是合同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属于合理的。这里律师提醒大家,不要过分重视违约金的效力,因为虽然约定的很高,但在法庭中很可能不会得到法官的全部支持,但是也不要轻视违约金,因为,它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相关法规: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6,违约金能高于本金吗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违约金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而违约金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支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照《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确定了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但同时又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涉的原则。干涉原则是得到世界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普遍确认的一项原则。《德国民法典》第313条即率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巨者,法院得依债务人的申请以判决减至相当数额。”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也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因此,我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不是心血来潮的产物。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为,违约金毕竟以补偿为主,只是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对其作一定程度的干涉相当必要,一方面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要求违约金约定不能成为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违约金条款的合法适当也是保持交易顺利进行、竞争秩序合理正当的前提。 至于在何种情形下称之为“过份高于”?合同法并没有提供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在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曾规定,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 在具体操作时,多数法院认定的比例界限为30%,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条款仍然适用,但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但对于故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未经当事人请求不得主动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的限度合同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一直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调整,早先的规定是违约金不能超过所欠本金的金额,现在的规定是不超过本金的30%,违约金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在于惩罚违约方,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已经失效的《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承认和体现惩罚性。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7,关于法律中违约金的确定

商业性质违约金没有限制,但事务中要和可能损害的结果相当或略高一点,实际损失包括标的损失和其他方面的损失。所以可能出现明显高出标的额的情况。 违约金分赔偿性和补偿性两方面 1.如果发生违约,你原来订立的违约金偏低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酌情增加至弥补损失为限,为补偿性违约金; 2.如果原来订立的违约金偏高,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在足以赔偿损失之上留一部分作为赔偿性违约金,以惩戒违约行为为目的 但不论怎么订,最后违约金会和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挂钩,而非标的额,正是上面的两种情况
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所达到的法律效果,与合同变更制度的法律后果相同)尽管法律允许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主要是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变更制度的立法精神几近相同,但调整违约金的依据并非是合同变更制度,当事人无需证明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情形,调整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本身。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民法上以权利之作用为划分标准,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及变动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变动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变动权之作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变动权依所变动之法律关系不同,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其中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下《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与《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应当均属于形成权。关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一般地权利人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如《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及第51条所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定代理人、本人及财产权利人追认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第96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由权利人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但在法律对形成权的行使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据此,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诉的形式提出,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权利消灭。《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或减少。对于当事人调整违约金权利则当事人只能以起诉或反诉的形式行使,还是可以以抗辩的形式提出,是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有一案例:2004年5月3日,甲、乙签订工程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转让四辆工程车,合同签订当日交付,总价款118万元。乙必须于同年5月31日前支付108万元,余款10万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同年5月31日前如不能支付110万元,乙承担4万元违约金。所有价款必须按期支付,每拖欠一天,按拖欠金额的5%0计算滞纳金。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履行了四辆工程车的交付义务,乙没有付款,甲将乙诉至法院。一审过程中,乙未提出违约金过高之抗辩,原审法院判决乙支付价款118万元并按合同关于“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及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5计算滞纳金”之约定,判决乙支付108万元的违约金。乙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卜诉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降低。对于上诉审过程中,乙能否要求降低违约金,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或适当减少”之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及变更权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之立法模式是一致的,因此,当事人须以起诉或反诉形式请求调整违约金,本案中,乙在一审期间未提出反诉,二审要求降低违约金属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二审程序不应审理,应告知其另行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违约金的调整权利只能以诉的形式行使,则二审程序不审理乙的请求的话,乙另行起诉的权利将被变相剥夺:二审程序中将直接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判决乙支付违约金,亦即生效判决已确认违约金条款有效,如果乙再另行起诉,鉴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受理法院也无法再支持乙的请求。也许有人会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规定,该二审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待乙另行起诉的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因乙另行起诉之事实尚未发生,“另一案”尚未形成,显然,此时根本不具备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如果将当事人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定性为抗辩权,似可以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答辩失权制度,乙在一审期间虽未提出抗辩,但这一权利并不丧失,二审过程中其仍有权提出,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对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争议应在一案中一并解决两种观点,各有道理,笔者倾向于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应以起诉或反诉的形式行使之观点,但由此也确实带来难以解决的障碍: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债务人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在一、二审整个诉讼程序中也末在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法院判令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的判决一旦生效,债务人徒享权利而无法实现,且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合同的请求权行使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应当说是立法不完善的问题,笔者建议,对于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除适用除斥期间(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规定了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合同法》对介同变更权的行使期限术作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白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债权人起诉按合同约定确定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如果未超过除斥期间,法律宜再规定一个权利行使期限,并规定由裁判机关行使释明权,在规定的行使期限之内当事人未起诉的,视为放弃权利,对于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亦同。另外,从上述分析来看,当书人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则法律宜对权利的行使期限如同《合同法》第55条一样,作出规定当然,在立法未臻完善的情况下,从维护合同正义及妥善解决实践问题的角度,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之处理结果。
违约金是公司和职工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主要包括公司因为培训员工所花费的财力物力,或者因为员工辞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所要求员工补偿给公司补偿。
不是劳动合同中如果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那违约金可以很高如果是商品买卖合同,违约金倒是如此,不能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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