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中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一般按:物业权属归原主,但原主取回物业需赔偿买主,本着各归各的原则。比如李玉兰在通州宋庄画家村买小产权房一案就可知

房屋买卖中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2,您好我想请教一下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后我们要求对方赔偿

进入执行阶段是法院判决生效了? 如果生效了,法官认定合同无效,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赔偿,那之后对方迟延履行你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生效后涨价与你无关。
逾期履行的,如果价格上涨的,按照现在的价格执行。如果价格下降的按照原来的价格执行。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后我们要求对方赔偿

3,房屋买卖合同失效的赔偿问题

无效合同自宣布失效起,双方各恢复原来的关系,互相交还产权和其中所付资金及相应利息就可结束过程。当然,基于你对原关系及手续不太清楚的受害事实,你可以提出相应为多的精神损失等并互相达成协议了事!
房屋预售合同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主要标的是还没修好的商品房。 其特点是: 1、签合同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才交房; 2、因没修好的房子没有产权登记,签合同后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容易产生一房多卖的现象。但现在可以进行预告登记来解决这个问题。 3、现房一般按套来计算房价,期房则是按面积。

房屋买卖合同失效的赔偿问题

4,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2、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3、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4、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5、委托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6、转让合同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7、买卖合同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那要看你产权证上或者购房合同上是谁的名字了,如果是你老婆的而且是婚前财产,那就没问题,你老婆可以要回来合同作废,但是估计你就要承担诈骗罪咯。 如果要是你们双方的,或者即使是你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也没办法,法院还是支持你和买方买卖合同成立的,因为你是法定自由人和此套房产有处理权。你老婆说不同意那也没用,法院只能是认为你故意隐瞒产权情况,但这就要另说了,不影响合同执行。 其实说来说去,哥们,估计你是要不回来了,你也只有两条路,要么房本或者原始购房合同不是你,你要承担诈骗罪;要么法院会支持强制执行房产过户,但是你们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只能另外立案。
1,房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2,抵押期间出卖,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家该房屋已经抵押,否则买卖无效3,如果两次抵押均办理抵押登记,出售所得房款,按比例进行偿还 如果一方办理抵押登记,一方未办理,先清偿办理抵押登记的债务,剩余再清偿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务
因为第一次买卖还没有过户,付款入住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因为产权未转移,第二次借款抵押可能无效,因为未进行抵押登记.
1、银行的抵押权如没有进行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如进行了登记,则银行有优先受偿权。2、银行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下,购房人购买房屋也存在登记与否的问题,登记了,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后续的抵押权无法设立;若无登记,则后续抵押有可能获得登记并取得抵押权,购房人利益必将难以保障。银行抵押权合法登记情况下,购房人显然无法顺利获得房屋产权,而后续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有可能成立。3、如购房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另外一人是不能从原产权人手里获得抵押权的,除非其抵押合同未登记或购房人未取得房屋产权。个人意见供参考,如有不妥切莫怪罪。哈,哈。

5,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能双倍返还定金吗

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这是对证约定金合同的一般情而言的。但是,也存证约定金合同之外的立约定金合同的情形,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案例转裁:《主合同不成立也须承担定金担保责任》案情:2007年底,原告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与中介公司及被告葛某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协议》, 约定葛某将其父母所有的房屋一套以13万元转让张某,中介公按房款的1%收取中介服务费。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张某支付给被告葛某定金10000元,同时支付给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300元。嗣后,因葛某出转房屋未得其父母允许,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分歧: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原、被告仅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即使在《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中,双方就房屋买卖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被告非房屋所有权人,私自出卖他人房屋系无权处分,该合同也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因此,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进行房地产转让,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房产交易。但在原告交纳定金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正式有效的书面合同。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构成缔约违约,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评析:本案的焦点是:1、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本案原、被告在中介公司的斡旋下,与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在《中介协议》中予以了载明,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于书面形式合同的要求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虽然在《中介协议》中包含了居间合同的内容,但同时,也清楚的表明了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的必要条款,故而不能以协议的名称的错位而否定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而形成了合意。因此,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但,成立的合同未必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仅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一份有效的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还应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案中,被告出让他人的不动产,未经所有权人的委托(尽管该所有权人为被告的父母),事后,也未得所有权的追认,属无权处分,因此,被告并不具备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尽管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肯定,但是因原告在签订《中介协议》时即已知晓被告并非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故原告作为受让人并不具备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这一条件,综上,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2、原告预先交付1万元定金的性质。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根据给付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证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设立立约定金,担保当事人未来的正式缔约行为。如果当事人违背承诺,拒绝订立正式合同,则适用定金罚则。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违约定金,是指当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解约定金,是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抛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就房屋买卖形成合意后,为保证未来能够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原告即交付被告1万元定金,很明显,这1万元定金应为立约定金。被告收受定金后,应当向提供经所有权人追认的委托书或其他有权处分证明,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提供上述证明,致使合同不能生效,由此可以认定被告构成缔约违约。根据《解释》第115条规定,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但这主要是对证约定金合同而言的,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本案的1万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且原告已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作为主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对本案的定金是不起决定作用的。所以,本案第一种意见“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链接:网页链接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能双倍返还定金吗签订了小产权买卖合同,交了定金,当事人反悔了,需要赔偿合同约定内容,定金不退(除非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对方只能返还你已经给付的财产,对方有过错的可要求他赔偿损失,但不能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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