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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2,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什么呀

权利永远伴随着义务。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同时也负担着义务。 在团体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兼顾权利与义务。保护自己与他人的权利,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学会珍爱自己的权利,烙尽自己的义务,才能成为一名好公民。为此,权利和义务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什么呀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二.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四. 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五. 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2.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3.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存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彼此之间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另一方承担义务,一方承担义务,就意味着另一方享有权利。一般来说,每一法律关系主体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
权利能够去做的,义务是必须做的.
呵呵```你上课不听课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权利可以放弃 义务必须履行

5,说说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6,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⑴义务可以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可以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首先一点,权利义务并不是量化的可以加减的。你理解偏差了所谓权利本位、义务本位里面所说的“主导”的含义。所为主导并不是说哪个在量上较多一些。在任何时候,权力的实现都必然需要相应的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同时都会有相应的义务履行。这种“本位”的说法只是表明一种意识,权利本位表明所有义务的履行都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反之,历史上的义务本位要求义务人仅仅履行义务,却没有任何权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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