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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投保单,又叫投保申请书,大多都是那些代理人拿给你,顺便让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他的时候要你签的那份。   2、保险单,这个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代理人会把这个送给你,然后你在回执上签字,然后代理人把回执拿回去的,这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了。   3、保险凭证,跟保单效力差不多,不过对条款的列举比较简单   4、保险批单,这个平常比较不多见,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变更的地方的一个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是优于保单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2,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种类

3,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您好,一、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或财产保险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保险法》作为特别法,对保险合同的无效作了比普通法的《合同法》更严格的无效条款,完全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人身专有性所决定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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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4,人身保险合同的介绍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您好,遇到这样的问题,您不要着急。既然被保险人已经身故,那么就应该在第一时间致电保险公司客服报案,只要是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内,身故也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就可以得到理赔的。  合同丢失不要紧,只要提供一下投保人的证件号码和被保险人的证件号就是可以查询到保单的状态和内容的,如果理赔的时候一定需要合同,可以补办的。  但是如果您没有及时报案,可能在理赔的时候就会复杂一点了,因为没有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的人员没有及时勘察事故原因。但是报案后就不同,一是保险公司会对您这件事做备案,还有就是也会提醒您理赔时需要您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5,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有哪些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的生与死、意外伤害和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约定的。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也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对的。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保险合同关系人分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两类。所以,受益人既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的生与死、意外伤害和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二、人身保险合同特点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约定的。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也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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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

您好!人身保险合同一般要记载下列事项保险金额,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的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的义务, 因而是合同的重要事项, 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费, 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价。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一般来说,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即未缴纳保险费, 合同不能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保险费的数额, 缴纳的方式以及缴费的宽限日期。在人身保险中, 保险人一般不能强制投保人必须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不能以诉讼请求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一旦投保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 则合同失去效力, 保险人自动免负保险责任。 虽然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 但如果投保人不能交费而由利害关系人交纳, 保险人不能拒绝, 也不能主张合同效力停止, 因为利害关系人由于保险利益的存在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责任, 是指保险人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 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但也有承担风险的义务, 具体到合同中就是用保险责任固定下来。 人寿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为: 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年限内死亡, 或在合同规定的年限仍生存时保险人依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伤害、 健康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为: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伤残或死亡,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事项后面一般要连带注明除外责任, 这是保险人为防止逆选择、 降低风险采取的一种措施, 并以条款形式固定下来。除外责任同保险责任一起构成一个整体, 能比较明确地表明保险人承担的义务。保险期限,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为了明确保险期限, 人身保险合同要注明保险起始时间, 一般以收取第一次保险费为合同开始时间。人身保险期限有长有短, 长的可以是十年甚至数十年, 短的有一年或一年以下, 视险种不同而不同。如养老金保险, 交费期和领取期均为保险有效期限, 其过程可以长达几十年; 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只是自旅客验票进站时起到旅客至终点出站时止, 为时只有一个旅程。保险时效。 任何合同都有时效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人身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凡由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自请求之日起, 经过两年未行使即丧失。失效和失权。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 可以因某种原因丧失效力,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能因某种原因丧失合同规定的权利。 这就是失效和失权, 所有可导致失效和失权的原因均要记载于合同之内。 影响合同效力或使投保人、 被保险人丧失合同规定权利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逾期( 包括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由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作为死亡保险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实或其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年限。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或因投保人、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由保险人在两年内主张无效。订立合同时保险事故已发生或已经消灭。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合同除外责任的规定。订约时间。人身保险合同中, 订约时间是很重要的事项, 一般要写年、 月、 日、 时。订约时间是确定订约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或消灭与否的重要依据, 也是推算合同的有效期限和交费期限的参考依据。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主要有: 1.投保单,又叫投保申请书,大多都是那些代理人拿给你,顺便让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他的时候要你签的那份。 2.保险单,这个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代理人会把这个送给你,然后你在回执上签字,然后代理人把回执拿回去的,这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了。 3.保险凭证,跟保单效力差不多,不过对条款的列举比较简单 4.保险批单,这个平常比较不多见,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变更的地方的一个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是优于保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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