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的全称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劳动合同法的全称是什么

3,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http://baike.baidu.com/view/1552.htm
网页链接自己看,合同法四百多条法律条文,发在这里早就超出字数限制了。

合同法全文

4,合同法全称是什么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  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三)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中规定有: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三项条款;在约定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四)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法》中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合同期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同时规定最低工资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因为本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把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按80%折算后试用期的工资就会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五)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中对此方面的规定是: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4类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随时通知”改为“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增加了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也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满足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需要。(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对此条款的规定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则把劳动纪律并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增加了对保持双重以上劳动关系且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两种情形。

5,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6,合同法是指劳动合同法吗

《合同法》是私法,是调整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例如像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这个的交易行为的法律,其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当事人可以随便约定的,这部法律是1999年制定; 《劳动合同法》是公法,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的法律,是调整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的条款是可以协商的,例如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工作期限,有的是不能协商的,例如合同的解除,经济赔偿金,工伤等,这部法律是2008年制定;
这个应该不会有具体的规定的,合同法本人没有写明肯定也是有一定变动的,应该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具体的符合合同法精神的解释。
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除了劳动合同外,还包括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等等。
不是,劳动合同只是合同法的一种,劳动合同法归纳为劳动法,而合同法可以归纳为商法中的
不是,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各类型合同要遵守的。而劳动合同法,是指针对劳动合同而言,不约束其他类型的合同。
合同法不是指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适用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但是有自己的特殊规定。如果用一般法与特殊法来区分,合同法是一般法,劳动合同法是特殊法。

7,合同法的含义是什么

1.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签订合同需在合同法的约束下,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3.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不说专业的了,我通俗的跟你说下两者的区别吧:要约邀请,我有东西卖,请问你要吗?要约,我要买××东西多少多少,你能卖给我吗?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要约,而要约是希望跟别人订合同了。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合同法和物权法

你要是分析案例的话,看到这个案例首先应该从婚姻家庭法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予以排除是,这的确不是事实婚姻,但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虽然是很老的解释,但是现行有效,应作为判案指导,即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所有处理当然,因为你在叙述中没有讲明,所以也可能两个人购房的时候不是同居关系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可以做出的主张多了去了尤其是乙律师为什么主张借款那么傻?实务中主张赠与不就得了,甲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产证的名字是谁,这么多年一句话不说,当年也是把钱直接汇过去,直接来赠与不就解决问题了吗!你主张赠与金钱也好,主张赠与住房都行,因为怎么都说的开,不过我推荐主张赠与金钱如果是学理讨论,硬要从理论上分析,没有说得通的,或者说都可以说得通;问题就在于具体案件中学理讨论几乎很难有什么意义啊,关键看的是举证,能证明构成什么就是什么比如甲律师的主张, 你得证明有委托这样的意思表示吧,对于乙律师,你也得证明当时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吧。从这个简单案件的叙述来看,都看不出来吧第一,甲这么多年都没要求委托的结果归属于自己,那不就是侧面证明了不是委托第二,甲同样也没主张过还钱,同时由于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亲密人身关系,也不应该理解为是借款吧
合同法和物权法是不一样的,两者是有区别的:一、调整范围对象不同: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二、前者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后后则是“物权法定”原则。三、前者是调整流动性的财产关系,后是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四、前者调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后是绝对性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房子归乙,45万的问题,乙返还甲,同时甲享有向乙主张违约之债。(基于代理关系)
我觉得房子应该归乙所有。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03买完房之后,甲如果有疑义应该早提出来。而不是在08年分手后才提出。什么不当得利,什么债权债务都不需要考虑。这件事如果打官司,乙完全可以说这房子是甲方当年赠予自己的。物权法有规定,不动产的归属是以登记为准,所以应该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乙。
我觉得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乙方律师分析的正确。以上不属于登记事项记载错误!

9,请高人简单介绍合同法的法规

合同法考点提示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佃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特别注意。 律师资格考试中合同部分的内容占相当的比重,在1999年和2000年的考试中各占60分多。其题型有选择、文书制作、案例分析等可大可小,非常灵活。 一、合同法总则部分 1合同法的适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合同的主体扩大,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为合同的种类增加。另外,要特别注意合同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 2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超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内容。要注意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3)合同的形式。要注意合同法不强调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4)要约、承诺。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过去三部分合同法对要约、承诺都没有规定,这次合同法以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要重点掌握。主要有要约和承诺的要件、撤回、撤销、生效和失效。 (5)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负的责任,参见〈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 3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或附始限的合同自合同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生效。 (2)无效合同。要熟练掌握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注意合同无效的第一种情况: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里以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的要件,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掌握五种可撤销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后三种情况,合同法只赋予受害方撤销权。 (4)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体有问题(第47条);二是代理、代表方面的问题(第48——第50条);三是有权利瑕疵(第51条)。 4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几个原则。 (2)履行的规则。国家定价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质量、期限、地点、方式、价款或酬金规定不明时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时的规则。 (3)抗辩权。要掌握三个履行抗辩权(第66、67、68条)。 (4)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要重点理解、掌握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5)合同的担保。要重点掌握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要重点掌握合同的转让。 6合同的终止。 (1)终止的几种情形。 (2)合同的解除。掌握法定解除的几个条件(第94条)。 (3)合同解除的程序。 (4)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有效,原因条件为违约事实客观存在,不以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3)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4)违约责任免除。不可抗力、负责条款、法定的经过失免责。 8合同纠纷解决。 注意我国为“或审或裁”制和“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 9时效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为4年。 二合同法分则部分 共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最重要的是买卖合同,其次要重点掌握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和新规定的几种合同类型如行纪、委托、融资租赁和居间合同。对于具体的合同,一要掌握基本规定;二要掌握法律的特别适用;三是掌握新的规则(如不动产留置权)。 三新〈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民法通则〉的不同 1在违约责任上的不同; 2在合同主体的不同; 3在解除条件、程序上的不同; 4在转让规则上的不同; 5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不同; 6在无效合同后果处理上的不同; 7除斥期间起算时间不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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