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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许可证

可以经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把执业药师或职称药师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执业药师或职称药师本人一起去药监局写申请就行了。先要把店铺选好哦

药品经营许可证

2,如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开办需提供以下资料: 1、开办药店申请书(表一); 2、筹建零售药品申请表(表二); 3、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表三)、质量负责人履历表(表四); 5、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7、药店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8、拟使用房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和租房协议); 9、房屋地理位置图及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图; 10、药店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兼职证明; 11、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规证明; 12、法定代表人对质量负责人聘用合同或聘书。 表格需要到药监局领取,有些地区达到了无纸化办公,在网站直接下载

如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3,如何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关于办理药品零售(批发)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广州将道咨询有限管理公司可以为您解答, 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包装/保健品/医疗器械/等gmp认证咨询、辅导、注册报批及洁净车间装修(万级/10万级/三十万级)改造和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咨询、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培训、企业现场管理培训、验厂辅导等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

如何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4,如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怎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1)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药店,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2)受理。申办人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材料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审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经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开办药品零售及连锁门店验收标准》要求组织现场审查验收;(4)决定。经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开办需提供以下资料: 1、开办药店申请书(表一); 2、筹建零售药品申请表(表二); 3、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表三)、质量负责人履历表(表四); 5、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7、药店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8、拟使用房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和租房协议); 9、房屋地理位置图及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图; 10、药店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兼职证明; 11、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规证明; 12、法定代表人对质量负责人聘用合同或聘书。 表格需要到药监局领取,有些地区达到了无纸化办公,在网站直接下载

5,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申请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申办人首先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申办人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办人首先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申办人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6,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证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编号:38-2-02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许可程序: 验收申请 ,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3.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零售)》;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9.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标准: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审核。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以下同)。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3)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6)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配有执业药师;(4)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6)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配送、出库复核、门店管理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查询、统计、记录;(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药品零售企业申请集中设库的:应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施行统一电子化管理的,可以申请集中设置仓库,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设置仓库总面积应与各企业合计经营规模相适应。药品零售企业集中设库的若干企业应确立其中的一个零售企业为总店,由总店集中承租药品仓库、统一质量管理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采购、配送体系。经总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批准后,各企业可以不设独立仓库。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验收实施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分别进行审核。2.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3.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时限:9个工作日 标准: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的确认。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进行审定。2.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标准: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规范;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4.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证件内容一致;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7.对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8.对不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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