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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区别

地役权是在别人土地上拥有的权利,与后两者区别甚大。关系是地役权可能是设定在别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的。
你好,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立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不可以设定抵押,这个物权法和担保法有明确规定,理由就是法律禁止抵押。

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区别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你好,地役权和相邻权是《物权法》概念。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3.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4.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3,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什么是地役权

4,地役权有哪些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几项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来说: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标明供役地和需役地两块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对供役地的位置更应记录细致,并尽可能绘图表示。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 (四)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亦可有偿亦可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如果是有偿的,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通过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如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设立具体内容的地役权。因此,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地役权内容,也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

5,地役权的主要内容以及它的行使与消灭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6,请问一下物权里的地役权这个概念怎么理解能否举例说明谢谢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比如:甲乙两工厂相邻。甲工厂原有一个东门,为了让职工上下班进出方便,想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工厂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员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工厂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利用期限为10年。
你好,希望以下通俗的解释可以帮助你理解!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看着它“任意移动”或者可以被“任意移动”的财产,通常来说是可以被身体感知到的、实在的物体。不动产:你可以理解为动产的矛盾体,那就是不能看着它“任意移动”或者不可以被“任意移动”的财产,通常来说是固定在地上的房屋。用益物权:用,使用;益,收益。它是一个物体(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被用来使用或者受益的功能。学过高一政治的话应该知道,商品拥有两个价值,一个是使用价值,一个是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指这个商品有多大用途,交换价值就是指这个东西值多少钱。这两个概念对应在法学上就是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多大用途)和担保物权(交换价值:值多少钱)。再通俗一点说就是,用益物权是 一个人可以使用某样东西的权利。地役权:这是一个语文上的倒装,正确语序应当是“役地权”。役,就是驱使、驾驭、利用的意思,那么这个“役地权”就是 使用(你可以理解为奴役)一块地的权利。显然自己的地不需要“奴役”,所以地役权就是指 将他人某块地的某些功效归自己使用的权利。举个例子:花钱在别人的房子或地上打广告。罗嗦一句: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质权:上面讲到过担保物权,就是说某样东西值多少钱、可以用来换多少钱的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你可以用“人质”这词去类推理解,质权,一般说来就是把自己的财产(需要明确告诉你大部分是动产,少部分还有股权之类的权利)交付给别人(也就是把某样东西作为“人质”给别人看管),用来担保你的一些具有经济效益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其实仔细想想你会发现它确实跟真的人质差不多:你事情完成的好,担保完成,你的东西自然还给你,“质权”消失;你的事情搞砸了,那就拿那个“人质”拿走了不还给你了——可能唯一的区别就是流不流血了。希望能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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