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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票即付的票据有那些

支票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的票据有那些

2,所有的本票和汇票都是见票即付

所有的本票都是见票即付;大部分汇票也是见票即付,但是汇票中的商业承兑汇票则有可能会发生退票。

所有的本票和汇票都是见票即付

3,见票即付的票据时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都是可以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票通常还要看开票企业自身的银行存款余额。如果一定只能选一个,那就选银行本票,因为银行本票是由银行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的,是最标准的见票即付。
支票
目前,见票即付的票据只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视同现金。其他: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虽然银行兑付保证金100%,但,有票据抵用兑付期(查验票据真实性)。现金支票则有可能出现空头及银行拒付。
银行本票等于是现金,银行汇票也是可以即付的 ,单选的话就选银行本票了

见票即付的票据时

4,哪些票据是见票即付的

哪些票据是见票即付的 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又称“即期票据”。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尤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目前使用的票据中: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都是见票即付的。
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5,什么是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231626165又称“即期票据”。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 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书人或发票人可不再负对汇票清偿之责。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为:发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者,在8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国但在同一洲者,在20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内。英美票据法对支票提示期限的规定,与汇票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据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规定,延后日期的支票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据法则规定,应在票载的发票日方能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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