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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最新劳动法

劳动人明的法律

江苏省最新劳动法

2,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中对于劳动期限及对应的试用期是如何

。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

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中对于劳动期限及对应的试用期是如何

3,江苏省劳动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你不再去上班,属自己辞职,不能得到什么补偿。可让公司来辞退,是有经济补偿的。
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公司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第47条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工资)。

江苏省劳动法

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哪个部门起草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由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度该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经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劳动合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0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江苏劳动法

现在想离职,你可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如符合条件可得经济补偿。否则按《劳动合同法》现在只能得到(从今年开始计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保密费不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不能将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2.竞业限制对公司是一种权利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6,劳动合同制度

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可以的。你们虽然是夫妻,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夫妻同时在一间公司任职,一方离开,则另一方可以随意解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是公司与职工个人所形成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解雇理由的,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建议你先跟企业协商,实在不行,建议到当地的劳动仲裁科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 工行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首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管理,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次,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整合社会力量,调整好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有利增强职工的稳定性,吸引和留住人才,是促进劳动关系良好运行,预防、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三,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是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需要。《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视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责任,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全部享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对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目前《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之中,草案中提出的普遍推行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基础的用工备案制度,将对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现在,我们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三年充分覆盖的计划,就是为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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