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包括哪些

您好,《民法总则》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总则》关于物权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包括哪些

2,物法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日常生活中,小到一张纸、一支笔,大到车辆买卖、商品房买卖、土地承包经营,人们对大多数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实际上都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备受关注。

物法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3,对物权法第9条和第15条怎么理解

应当有具体的情况介绍,这不是理论探讨.你倒是问了一个非常专业的,基础理论性问题。这是中国民法引进德国民法典有关物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的概念。第九条的意思指物权登记后才成立,才有对世效力,权利人才能行使该权利。而第十五条讲为了设立物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合同,合同签订后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的条件;不代表物权已经成立。比如我为某人贷款提供抵押,和银行签一个抵押担保合同。这时,适用第15条,签订后合同生效,如果我反悔,不办手续,我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这时抵押权没有成立,银行凭抵押合同拍卖我的房子不可以。我也可以和很多银行签抵押合同,但是他们都没有拿到优先权。如果我到交易中心办登记后,银行就拿到他项权,适用第九条,这时如果判决我要承担担保责任的话,银行可以申请拍卖房子,享有优先权,其他和我签了抵押合同的银行,因为没有登记,所以不能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两者关系讲,第十五条讲物权变动的基础,第九条讲物权变动本身。

对物权法第9条和第15条怎么理解

4,物权法第五条解释

第五条【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类型强制,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固定,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背的物权。物权法定中的“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仅指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期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我国台湾民法典第912条规定:“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缩短为30年”。以此可以认为约定典权如逾法定期限的,并非典权无效,而是仅将期限缩短为30年。2、法律无规定的,依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为无效。3、所创设的物权的内容的一部分违反强行性规定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效力。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若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在当事人之间仍然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您好。物权法是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而设立的一项条款,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师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院内容。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5,民法典114条第二款规定物权是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物权及物权体系的规定。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物权的范围是:(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邻权。(2)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3)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当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他物权,包括:1)抵押权;2)质权;3)留置权;4)所有权保留;5)优先权;6)让与担保。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物权法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民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民法典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是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物权法的总则,就是物权法的一般性问题,对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做出基础性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中,集中规定的是这样的问题:一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是物权变动规则,三是物权请求权。这里的核心问题是物权变动规则问题。这是学者争论最大的问题,也请同学们注意研究。 第二部分,规定的是所有权,对所有权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部分主要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也有利用的问题。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规定了三种所有权,然后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最后规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其中规定了善意取得等制度。这里争论最大的就是所有权类型的“三分法”问题,这个问题也请同学们注意研究。 第三部分,就是用益物权,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财产的利用问题,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财产创造财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财产用益的权利。草案规定的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以及特许物权。 第四部分,规定的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是财产的利用问题,但是与用益物权相比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财产对债权进行担保。这一部分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让与担保。专家认为,还应当规定优先权,发挥这种优先权的担保作用。 第五部分,也是最后的部分,就是占有问题,对占有这种事实状态做出法律规定。

7,物 权法

1、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民法一样,物权法也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物权编;后者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物权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物权法律规范。鉴于我国的分编通过立法计划,即使《物权法》颁布,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还包括《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物权法对宪法上基本原则的贯彻,也是通过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具有的合宪性来实现的。 2、未来《物权法》颁布后《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效力问题 《物权法》属于民法基本法律,预计将由全国人大通过。显然,《物权法》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后法,同等位阶的后法对先法规定的内容若作出了不同规定,依据后法的规定。后法没有作出不同规定,先法没有被废除的条文,继续有效。可以很明确的说,《民法通则》在我国民法立法进程中,将长期的继续扮演“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为保证法律规范的延续性和权威性,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起草计划,采取分编通过的方式,必然涉及到新颁布的《物权法》以及此后列入立法规划的《侵权法》、《人格权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具体适用问题。可以非常确定的说,《物权法》既不会完全替代作为财产保护基本条文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理由和可能性宣布该部分内容失效,因此《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将继续有效,其效力范围将作用于整个民事财产权法领域。 3、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合宪性 “违宪说”也注意到了“《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忽视了《民法通则》与未来《物权法》作为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组成部分的重大、基本法理常识,藉此推导出“《草案》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的荒谬结论。反之,如果每一部法律都必须照抄所有与之相关的宪法条文,那么在中国上万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还有几部不违宪?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我国立法机关的特别民事立法安排,正是通过《民法通则》的长期存在,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的落实。忽视《民法通则》的存在状态及其与未来《物权法》的关系,不顾物权法草案拟通过详细严密的规则具体落实宪法规范的事实,而以草案没有机械地重复宪法的某一条款为由即认为其违宪的观点,似乎显得有些荒谬和幼稚. (二) 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 从民法学的权利保护角度讲,《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权利保护命题。民法上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原生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45],规定于历稿《物权法(草案)》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原生请求权,相应的次生请求权是侵权法上对物权保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和侵权禁令请求权。我认为,《物权法(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的十二条的问题是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问题。尽管这种分析已经超越了“违宪说”的视野和指责范围,但考虑到这正好也是民法学界内部始终在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在这里是尽到民法学的解释义务,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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