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合同与地方性规章冲突时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你好,合同内容不因与地方性规章冲突而无效,只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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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与地方性规章冲突时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2,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后来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怎么办

法律分析: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后来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按劳动合同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着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后来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怎么办

3,劳动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冲突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的完善和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实行,所以此后的纠纷适用于新法。
不知道您所谓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指什么?如果是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则合同的相应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冲突怎么办

4,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后来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优先选择的权利。如果劳动者选择适用对其更为有利的劳动合同,则按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反之亦然。这主要是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利用其用工管理权所制定的单方规定,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达成的合意,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借其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真实意思,应当优先适用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当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与建设部颁布法规有冲突的时候怎么解决

建设合同中有关的措施费规定与建设部发的2007年112号文件,关于措施费漏项及调整有冲突。专用合同条款上明确说明不调整措施费用。但是112号文件上说明只要实际发生了的措施项目应该得到相应调整。
建设部的文件主要是规范国家出资的建设项目。

6,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有矛盾时以何为准

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指按照合资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各资有限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简单分析的话,应该以章程为准。因为章程应该是形成于合营合同之后的,且是在工商注册登记的。

7,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该以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如果两者发生了冲突,在实际适用时,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仅仅限于公司成立。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有公司章程予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一般都是以后一个文件为准。来办公司,一般都是首先拟定发起人协议,然后再协议落实公司章程。如果是这样,而且两份文件都没有具体约定的,就是以公司章程为准。但如果发起人协议是公司章程的补充,就应以发起人协议为准。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8,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冲突怎么办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属于内控行为;劳动合同是受劳动合同法调解的法律行为,就法律行为的地位合同约定要优于内部规定,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着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誉告,贵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劳动合同为准。

9,当公司章程与合同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对于相同的法律事项,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无疑设立协议应让位于公司章程,自然失效。如果设立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签约的发起人。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第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时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南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作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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