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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急用在线等谢谢

1调整的对象不同,商调整的是商主体,法调整的是法律主体,2法的适用不同,商适用商法,法律行为适用各类法律规范.3涉及的利益不同,商涉及的是盈利行为,法涉及的可盈利可不,4.行为主体不同,商行为的主体一般多为企业,而法可以为国家,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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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什么关系求答案

民事行为:泛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或者,特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合法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 商业行为, 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什么关系求答案

3,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包括: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法上的物权行为、商事交互计算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范调整的商行为包括: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信托、商事信用、商事期货交易、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货运、
楼主说的是特产商人吧?一共3个特产商人,长安傲来和长寿。 本人最喜欢就是跑傲来特产离长寿进。而且99%不会亏。一般傲来特产就是买花了。我也就会跑傲来特产#115别的我也没跑过#76 一般长安和傲来特产都是卖cs。买特产商品基本不会亏。 谢谢楼主采纳

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4,储蓄是民事行为还是商行为依据是什么

民事行为商行为一般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的活动或者非商事主体从事的营利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5,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对于证券交易等固有的基本 商行为,商法一般直接认定为经营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是连续性的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
商事法律行为作为营利性营业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例,其本质特征仅在于营利的性质。按照产法理论中的一般认识,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第二 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对于证券交易等固有的基本商事行为,商法一般直接认定为经营行为。第三 商事法律行为是连续性的行为。第四 商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
商法以“工商自由”原则为主导,“经商自由”具有宪法价值。原则上,“进入商界”并不需要经过任何行政批准手续,即不存在“挑选”,也不存在数额的限制。但是,鉴于营业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商人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严于民法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因此,认为:“商法几乎全盘接受民法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则和理论,而无特别规定” [22]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大致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即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所谓积极资格是指可以成为商主体,从事商事经营的资格条件,因为现实中存在各种形式的商主体,对商主体的积极资格可以在各种商主体单行法中加以规定。所谓消极资格指禁止成为商主体或设立商主体的条件。对商主体的消极资格问题在《商法通则》中进行规定,因为消极资格要适用于所有的商主体,如国家政府机关、部门、军队不能经商,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人不能经商。

6,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区别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商事行为是商法之中重要的概念,正确认识商事行为对于商法学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进行对比。 一、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定义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 商业行为, 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包涵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民法中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为民事行为而定。这些行为之所以成为商事行为,非本身包含特殊的内容,而是因其行为者的主观目的是基于营利,换言之,买卖,运输等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之属民事行为,而当以营利为目的为之时则构成商事行为。因此传统商法中的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之区别,不在于行为的客观内容和表现,而在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因此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说,商事行为就是营利性的民事行为。  二、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主体  商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商主体因而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故其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性,即主体的“自由与平等”性。但它又有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性。具体来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因而“独立与自由”便是民法的终极价值,在民法的规范下,各民事主体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同于封建社会中人与人的“新关系”,它突出的表现为,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人格独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人格平等)。而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商事法,“安全与效率”便成了其终极价值。在其规范下的商事主体们以追求营利作为他们的最高目标。与此相适应,为了保障整个市场秩序的建立与良性运转,商事法对进入市场的主体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实行对当事人严格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严格责任主义。并且,民事主体相比,当代商法主体观念还明显的体现出从商个人向商法人倾斜的倾向。另外,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该意思的认定,因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而有所区别:在民事行为中,对行为人意思的认定,往往强调其真意;而在商事行为中,往往强调其外在表示。  三、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具体区别:  (一)从目的来看:商事行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其行为具有营业性;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其并没有此项要求,它只要求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意思表示真实、自由、自愿,这也是作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必备的,且最为重要的要件。但是意思自治的原则不适用于商法,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商事行为中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二)从行为主体要件来看:商事行为其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人,而且在很多的情况下,双方都为商人。而商人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其主体只要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它是一般主体。  (三)从行为的客体来看:商事行为其买卖的标的从立法上看是财货,但此财货应理解为有形的财货,也就是说无形财货就不能成为商事买卖行为的客体,如知识产权;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则只要求标的是确定可能的,并且合法,其并不要求此标的为有形财货。  (四)行为的法定性来看:商事买卖行为其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事行为应该遵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而不可超越此条款;而有效的民事买卖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进行买卖。
简单说,商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所谓的商事行为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体现出来,一般都是在理论界有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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