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有效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08 14:28:21
1,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有效吗
口头协议业可以,但是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要书面的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后有效需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协议。在协议没有协商解除成,甲方不能将房屋另卖给其他人,否则构成违约。
2,违反口头协议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口头合同也是属于合同的形式,如果属于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那违反口头协议算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国际贸易中对主要条款达成口头协议可以违约吗
不可以——国际贸易达成口头协议即算合同成立,不可以随便违约。按照国际惯例,口头达成合同(协议)等于合同(协议)成立,即便为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乙方违约,那么,一样可以遭到索赔,也就是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口头合同引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口头合同的违约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有明确证据证明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就所有合同而言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
还是要和房东商量的。现行的法律是两种:一、规定哪些是违法的;二、规定哪些是对的。其他的都在灰色地带里,要不哪那多律师呢应该赔偿6000元,因为保证金是要退的,所以是3000+3000×2=9000(rmb)
6,口头协议不遵守算是毁约嘛有理由扣我三天工资嘛
口头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手段,按照协议约定,如果一方违约了,另一方是有权要求赔偿的,扣工资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也是允许的。你有签合同吧!! 我们厂签合同的要提前1个月!!!没签的3天就行了!! 像你这样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我门厂要干2年才行!!你走了!!他反过来告你!!!
7,口头协议甲方违约
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一般而言“谁主张,谁举证”,楼主说你呢该公司只是订立了口头协议,关于合同的内容没有具体细节,所以要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话可能不是很好。其次,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成本较高,耗费人力、财力,关键是胜算还不大。可以,按协议上说的办,如果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约定的一切费用,如违约金,每天支付的钱以及利息……如果由于对方不履行提起诉讼的,还要向你赔付诉讼产生的费用,如误工费,车费,律师费,车费……
8,这样的口头合同算违约吗
该合同属于鱼塘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承包期限、承包费等,以免今后产生纠纷。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农民短期或者临时承包小鱼塘、小块荒地等土地时,口头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我们是不提倡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如果老板有充分证据证明你们的口头合同期限为十年,而你在承包期内单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则属于违约。但如果双方对合同期限有争议,因为是口头合同,老板又无充分证据,则合同可能视为不定期的承包,则可以随时收回,不违约。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如有违约,应该有所赔赏,你们何不协商一下来解决此时口头协议,只要双方都承认有此约定,那应该是可以的成立的。如果口头合同,有确凿的证据(例如录音、证人)进行证明,那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例如录音、证人)进行证明,就只能以书面合同作为法律依据。但法律要求租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所以你这种情况完全不属于违约行为。你们并未签订合同,但是该老板也有在这种情况下给你租金. 这是个人道德问题.应该一诺千金!虽然只是口头协议.现在你算是违约.但是没有书面证据他一样拿你没有办法.打起官司也没有用.按照法律你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问题最好是双方协商一下.必竟是你口头违约在先.
9,口头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口头协议存在的风险: 1、口头协议,出现争议口说无凭; 2、虽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可能产生各种风险,常见的情形包括: (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导致交易失败; (2)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 (3)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损失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货损风险; (4)货物质量标准不明确,出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5)货款支付时间不明确,导致客户拖延支付货款; (6)货款支付方式可能导致的风险,如空头支票、汇票无法承兑等; (7)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缺乏约束力,打官司时损失无法计算,索要赔偿得不到支持; (8)忽视管辖法院,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9)签字、签章效力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 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 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法院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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