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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所是干嘛的

类似于消费者协会一样的,提供消费者投诉和市场打假,还有就是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所是干嘛的

2,工商所是做什么的

工商局主要管工商注册登记、广告、商标、不正当竞争等,乱摆摊点他也管但是市容等管的更多点

工商所是做什么的

3,工商所是管什么的

工商所是工商局的下属机构,是分管辖区内一切商家(包括个体、公司等)的与营业执照有关的事物,包括经营范围、地址等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等

工商所是管什么的

4,工商所是管理什么的

基层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外派机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的各个职能,包括登记注册、个体企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年检、合同、商标、广告、各项专项检查、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市场管理等,总之挺累的。
(一)办理辖区内由市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审和年检、换照的查手续,并对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5,工商所职权范畴

  1.工商所职权范畴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依据是工伤行政管理所条例第5条  2.请问他们有权扣押货物或处以高额罚金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0条  因此工商所是无权扣押的,至于高额的认定需要以具体数字作为认定才能判断何为高额,但是如果扣押和罚款都是在一个处罚中作出那么依法就会因为违反程序要求而无效  3.如果因为罚金过高,自己承受不了,营业执照是不是就办理不了  办执照和被罚款貌似没有联系吧,虽然办执照也要钱但是毕竟从法律上上执照不会因为被罚款就办不下,当然你确实没钱办是个例外  4.是不是就不能开门营业了  不办执照也能开门营业的,只是会被处罚罢了,建议还是把手续办完再营业吧  就本案而言,由于工商所越权处罚,所以处罚是无效的。但是建议你要抓紧时间赶紧办完相关的手续,否则下次别人依法处罚你的话就只能认罚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一切顺利!  补充:货物被他们扣了,如果要拿回来,是不是一定要缴罚款  从上面的第2点分析已经看出,工商所无权扣押货物,扣押是违法的那么你依法要求返还违法扣押的货物还用交罚款吗,显然不用  如果不缴罚款,他们是否有权不退货物或拒办营业执照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办执照属于行政许可,是两个互不影响的行政行为,这点在上面的第3点分析已经讲过了。即使不交罚款也不影响办执照,另外在本案中工商所的罚款是否合法还需要进一步的资料确定,也许也是违法而不用交的

6,工商所管什么

  工商所的职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   第十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第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第十六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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