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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海牙协定

《海牙协定》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的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缔结的专门协定之一。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缔结,于1928年生效,并成立了“海牙联盟”。

什么是海牙协定

2,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是在什么时候成立的

在第13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3月14日通过了《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该公约与1992年5月1日生效 共5章28条
海牙規則全稱為1924年《統一提單的若幹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1931年生效。

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是在什么时候成立的

3,中国目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吗

中国尚未签订海牙公约,非海牙成员国
目前还不是吧
怎样办理海牙认证和使馆认证?什么是海牙认证?海牙认证又叫apostille认证,是外交部认证。是指特定的官方机构对公文上其主管部门所做签字、盖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行为过程,是一种特定的“认证”。什么是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这里要提到一个概念,即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目前成员国有102个。如德国、法国、荷兰、韩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都是公约成员国。但中国大陆并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之一,这时候就需要办理使馆认证。什么是使馆认证?使馆认证又叫legalization. 文书海外使用时,但凡双方国家一方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就需要办理使馆认证legalization。

中国目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吗

4,海牙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5281336.html 《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它是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由26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签署的,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截至1997年2月,加入该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8个。 http://www.hudong.com/wiki/%E6%B5%B7%E7%89%99%E8%A7%84%E5%88%99
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336655

5,汉堡条约与海牙条约的区别

国际条约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关系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后,必须退出前两个公约。 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我国海商法中采用了汉堡规则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的概念。 (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①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或者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汉堡规则:如果装货港、规定卸货港或备选实际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在缔约国内签发,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 ②责任期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汉堡规则:仓至仓 ③赔偿限额:海牙规则:100金英镑/每件或每单位;维斯比规则(双重标准、高者为准):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30金法郎/公斤;汉堡规则:835SDR/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2.5SDR/公斤。 ④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年 ;汉堡规则:2年 ⑤货物的范围:海牙规则:不包括甲板货、集装箱货和活动物;维斯比规则:增加了集装箱;汉堡规则经协商可以包括甲板货;对于活动物,只要按照承运人指示,承运人即可免责。 ⑥保函效力:(重要性:五星级)

6,海牙公约确定的三项法律适用规则是什么

答:海牙公约根据当事人和有关国家之间的联系点或接触点,分别具体情况确定了三项法律适用规则。即: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海牙公约规定,如果侵害地国家同时又是:①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②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③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点,则应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公约》规定,如果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同时又是:①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者②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则应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国内法。 (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公约》规定,如果上述两条规定指定适用的法律都不适用。则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其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
公约采取了多元连接因素的同一制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即把死者的遗产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准据法。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原则上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也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已至少居住了5年时间。而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则受与死者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那时死者与另一国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该另一国法律。公约的上述规定,确定了4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公约采用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公约第5条、第6条都规定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适用于其遗产继承的法律,即明确承认涉外继承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这种意思自治是有严格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为:从形式上必须是明示的,从范围上仅限于其死亡时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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