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合同属于什么类型法律,某行政机关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1-29 19:23:34
1,某行政机关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答: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与企业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企业收购合同问题
首先,如果C是B部门的话,则C和B之间的合同属于企业内部合同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因此不影响A和B的收购。如果C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子公司性质)的,则按照法律规定,B的债务由A承受,原来的合同由A履行。企业兼并协议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双方当事人。 2.兼并方式。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 4.兼并方的权利、义务。 5.被兼并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 8.其他事项。 二、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厂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之间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 省 市 路 号 乙方:××厂 住址: 省 市 路 号 鉴于: (1)甲方为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 企业。双方目前均合法存续。 (2)甲、乙以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兼并乙方。 ……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 …… 2.兼并方式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 3.1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 4.兼并方(即甲方)的权利义务 5.被兼并方(即乙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 8.附则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只要B可以作为一个签订合同的主体,该合同继续有效。连江天正律师
3,收购合同就是收购协议书吗
差不多,总的来说合同是协议书的一部分,常言道双方达成协议后再去订合同。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品种、数量、金额、交售时间 二、质量标准、用途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九、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十四、本合同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签订;有效期至____年___月___日 供 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需 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4,关于收购公司的法律问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不合法导致拆解无效,但已实际拆借的本金及合法利息你是需要归还支付的。故此法最多拆解无效,违法利率部分没收,但你需返还本金,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故不同意你说的方法。审判实践中对这类合同的处理是这样的(1)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处理有详细的规定,返还原物或资金,都有过错的,各自负责。 (2)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可见,对于出借方来说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而对于借入方则相当于按约定利息( 被收缴)使用了一笔资金。其实也不用其他什么规定(我也没找到),按现有法律推理即可有办法。法律不是什么东西都规定具体的。有两种办法解决:1、公司合并。个人公司收购股份公司的全部股权,该股份公司股东变成只有一人,不构成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自然形式上不能再成立股份公司,只能变成一人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所以两个公司只能合并。按这种办法。乙公司的名称大部分可以保留,但是股份二字必须去掉,完全保留不可能。乙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名称、股东、公司形式等),甲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这种办法较麻烦!2、如果想两家公司都保留而且不变更责任形式,只有一个办法。新拉一个股东到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他爹、他妈、他姨,或另个一家公司)都可以,象征性给一点股份,保证甲公司绝对控股。在这种情况下,只需乙公司去办理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登记即可。很简单。不过这种办法有点邪门!
5,公司并购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您好,公司并购从本质讲是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是建立在合并各方之间的有效契约基础之上。《公司法》第184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因此,公司合并应该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购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是股东会和董事会以书面决议形式同意合并。合并合同得到合并各方股东会同意后,合并各方还应该履行债务通知义务。在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中一般要包含债务承担的方式,而债权人有权要求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并各方不履行债务通知义务,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并购是无法履行的。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采取吸引合并形式的,被兼并的目标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因此需要办理公司注销解散程序;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法人主体地位共同消失,需要办理合并各方公司的解散和资产清算程序,与此同时,还需要办理合并以后新成立的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合并之后,合并各方还应该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比如,产权过户转让手续,股东身份变更手续,公司注册资金增减手续,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等等。另外,公司合并后,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合并后的企业财务报表应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合并是公司并购的方式之一,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控制目标公司股权从而控制目标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并购,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和增资的相关规则。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并购的,至少需要取得目标公司股东批准和董事会决议,股份转让后还应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采取新增股份并购的,应该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股东变更登记。无论采取上述哪种形式的股权并购,如果引起法人代表或其它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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