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案例分析

1.效力待定2.余某的父亲可以不追认合同。3.归余某家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案例分析

2,民法案例 选中可看

合同有效,因为某丁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
属无效合同。丙公司的某丁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民法案例 选中可看

3,合同法案例

买卖不破租赁啊,原来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啊,约定是如果乙方(即被告)不愿受聘于甲方(即该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现在是甲方提出的解除了合同啊,所以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啊,,再有在租赁期内房东要是卖房承租人有优先权啊,
“提供房屋”说的太含糊了,是租赁还是房屋所有权变更?如果是变更所有权要看是否登记,如果是租赁要看居住时间,民法中口头合同是有效的,但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合同中未约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合同,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

合同法案例

4,民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可以选择甲公司支付货款。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乙公司采购电脑200台,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披露甲公司,并公司因此可以,选择甲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2.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签订定金条款的时候应当甲公司报告,征得甲公司的同意3.甲公司多收的五台电脑应当及时通知丙公司。发货人员发货,误将200台发成205台。4.应当由肇事车主和丙公司承担该风险责任。乙公司在与丙公司订立购买合同时,未就风险作出明确的约定。5.丙公司要乙公司支付货款,不得再次变更甲公司支付货款。
选修合同法作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不需要征得乙公司同意,只需通知乙公司。依据是合同法第80条; (2)称为“债务转移”。甲的转让行为须经过丙的同意。依据是合同法第84条; (3)丁的债务应当向甲公司和C公司主张连带清偿最为有利,因为C是从甲公司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有利于丁。依据合同法第90条; (4)对丁没有约束力。甲和C的约定未经丁认可只能约束他们双方,不能约束丁,依据是合同相对性理论。
1、不需要,债权人转让债务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丁继续向甲主张债务最为有利。 4、甲与C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并没有经过债权人(丁)同意,因此没有约束力。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A公司,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B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概括承受。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4)我还不知道怎么回答。抱歉。
(1)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因在于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2)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4)债务分配协议未经过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6,关于几个合同的案例

如果上述事实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1、合同效力待定,珠宝商要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追认,超过追认期限不明确答复的,合同才做无效处理;2、结婚年龄不符合婚姻法要求。提出给报酬时对方有无拒绝?如果拒绝的话,合同有偿承揽合同没有成立,因为邀约被拒绝。否则参照赠与合同理解比较好。3、夫妻之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4、合同成立。免责条款无效。需要赔偿
1、售票员当然可以将甲、乙、丙赶下去,因为乘坐客车是一个民事合同关系,而买票就是一个简单的承诺行为,售票员买票是一个要约,只有当乘客买票后才能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不买票就不能形成合同关系。2、可以。售票员基于合同对价,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售票员完全可以行使合同权利,将其赶下去。3、售票员无权自行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但是有权拒绝其将危险品带入车内,这是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的管理性规定。4、丁不负责任,因为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车超载,造成了对赵某的民事侵权,而侵权行为中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具有主观过错,而丁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赵某流产和丁某乘车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5、赵某可基于乘车票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明知超载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故意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有过错,应承担由此给乘客造成的损失,赵某也可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售票员,其不承担对赵某的责任,因为售票员买票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既然是职务行为,那么对于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就应由该运输公司承担,但是运输公司可以在进行赔偿后向售票员追偿,因为售票员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6、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在乘车中由于拥挤将赵某挤得流产,但是王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同丁某一样,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客车超载,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客车上人多拥挤造成的,王某不承担责任。7、运输公司承担对丙的伤害损失,虽然丙没有买票,但是如果丙乘坐该车的话,那么双方还是基于丙登上车门后,运输公司负有保证乘客安全的合同义务,并不因为买票而排除这种义务。该案例综合性很强,但主要是针对民法中的合同原理和侵权责任原理部分。可以适当看看参考书然后再分析问题作出答案。

7,合同法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1、不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是全宇公司和天鹅公司签订,并不涉及到大兴公司。2、定金条款部分有效,有效金额26万。合同法规定定金不超过合同金额20%。3、多出的5台电视应退给全宇公司。因属不当得利。4、20台受损彩电损失由天鹅公司承担,因为合同采取天鹅公司送货方式且没有特别约定,货物交付前的风险由天鹅公司承担。案例二:1、钱某与孙某的买卖合同有效。孙某是善意取得。2、孙某有古董所有权。孙某是善意取得,自取得之日起取得该物的物权。3、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4、该约定无效。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5、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6、向钱某请求付款。合同相对性,施工队只与钱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7、提出给付之诉。
1、(1)能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因为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是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全宇公司以自己名义采购500台彩电后交付给大兴公司完成了其代理行为,其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大兴公司承担,固天鹅公司有权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30万元,定金为30万元,定金约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3%,超过了担保法规定的20%,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3)大兴公司应当将5台电视机返还给天鹅公司。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电视机是由于天鹅公司员工工作失误所致,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基于此,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电视机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大兴公司应当将5台电视机返还给天鹅公司。 (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损失。《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合同约定由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20台电视机是在送货途中造成损坏的,因而20台电视机的损失由天鹅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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