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假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犯罪

一般认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

造假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犯罪

2,虚假合同的认定

虚假合同的认定如下: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 ),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 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3、所签 合同生效 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虚假合同的认定

3,怎么认定合同造假

合同造假常见有以下三种情形:1、公章造假,在形式完整的合同中加盖假冒的公章,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一般情况下,公章造假会使合同不成立。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所盖公章进行仔细审查。2、篡改合同一般是指拟制的合同条款同约定的条件不符,或者是私自改动已签章的合同,这要求当事人对合同仔细审视,签订后妥善保管。3、盗用公章一般发生在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私自动用公司公章签订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首先确认对方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授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怎么认定合同造假

4,如何认定虚假合同

法律分析:“虚假合同”是具备正规合同特征的但不是合同上署名双方或多方签订过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合同诈骗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为合同诈骗。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6,求问如何认定合同欺诈行为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合同欺诈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之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显然,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表面上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其订立、成立、履行合同的程序是合法的;另一方面,本质上行为人的行为是非法的,因为其行为破坏了合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五方面: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故意。这种故意反映在行为人在要约或承诺的过程中,要约邀请中的故意则不属于合同欺诈行为。第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行为人要约或承诺表达的意思是虚假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对虚假信息予以更正。第三,合同相对人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四,合同相对人在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行为人订立、履行合同。第五,行为人因欺诈订立合同,获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或若不实施欺诈行为就不能实现的利益。□新疆玛纳斯县工商局申克新 严维正

7,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8,虚假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并且劳动者没有进行确认签字的,将会被认定为未签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二是本罪的客观方面应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四是本罪要求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可见,行为人使用伪造的印章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并骗取数额较大财产的行为,就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上述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是的,确定无疑。
属于鉴定合同但属于无效合同。其认定是在提供相关证据下到法院或是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由法院或是劳动仲裁部门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任何条款均无法律效力。
1.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5岁和6岁的两个小孩订立的合同;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比如某人为了骗取贷款而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提供假的文件资料;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比如一个生意人和一个银行的主管为了骗取国家的贷款而签定的贷款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一个人为了洗钱,与另一个人签定了买卖合同或借贷合同;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比如施工队与商场签订合同,施工结果破坏市容;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比如两个人签订的开办赌场的合同.

9,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 由于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近年来,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在各类诈骗犯罪中十分突出,这类违法犯罪增长幅度之快、数量之多、花样之繁、危害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由于合同诈骗罪披着合法的外衣,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拟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作一探讨,以期对防范此类犯罪能有所裨益。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考虑以下诸方面的因素:1 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对方信任的行为。如邀请对方来实地参观、考察,或者先与对方履行小额合同,支付小额定金,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经济实力雄厚等假象。此类行为具有很强的欺诈性,它能博得对方信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与其签订行为人所要的合同,为其利用合同诈骗打下“信用”基础。因此,可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的欺诈手段与行为,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其它欺诈行为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指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时的资金、货源等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包括现实性和现实可能性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具有现实可能性,就应视为“有实际履行能力”,不能要求过于苛刻,否则不利于市场交易。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应考虑行为人的资信程度、资金来源、货物来源等因素。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常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充足的货源,或者没有可靠的资金、货物来源或者没有足以抵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可靠的担保。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且不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的,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需注意的是并非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就当然推出其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是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如以下行为应认定为合同民事欺诈而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签订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经事后努力具备了履行合同能力并有积极履约行为,无论合同最终是否履行完毕的;行为人有部分履行能力或担保,虽经努力,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3 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如果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有欺诈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呢?那不一定。如果行为人只是夸大、虚构了部分事实,但并未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行为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这均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犯罪论处。4 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行为人是否有实际的履约能力或担保,是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之一,但仅此尚不能足以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有履约能力,并不排除其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目的,因此,还需进一步查实其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行为人,则根本不会去履行合同。即使有某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或是虚假的,一旦财物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根本无力偿还。对于此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5 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一般而言,行为人如未依约处置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但却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并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财物返还的,应属违约或合同欺诈。但行为人如将取得的财物藏匿、低价变卖、从事非法活动、大肆挥霍甚至携款逃匿及行为人虽将取得的财物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但却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6 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这也是区分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无合同诈骗故意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不会逃避承担违约责任,且在自己违约确认无疑后,会有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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