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制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9-19 15: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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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制有哪些法律规定
2,商品房预售实行什么制度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你分析的基本正确。首先,封顶才允许销售,目的是让开发商有自己的资金盖房,这样能减少银行不良贷款,也能防止开发商零投入,完全用消费者的钱盖房,这样一旦发生损失,消费者要承担全部奉献。其次,由于国家不允许封顶前预售,因此即便消费者自愿购买也不可以。再次,封顶后核实入住要看开发商自己的进度,如果质量合格,验收通过,一般很快可以入住,开发商也愿意早交房。
4,关于预售证
不可信,这样的房屋建议你谨慎购买.没有预售许可证是不能进行售房.而且目前国家正处于房地产行业的整顿期,开发商的这种做法说得不好听点叫顶风作案.我们这里前二天刚被相关部门查处了二个没有预售证售房的开发商,除了对开发商进行处罚之外,已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要求已交房款业主去办理退款手续.你可以想清楚啊,开发商这种所谓不用预售证的说法就是极其不诚信的,房屋不是个小东西,一定要想好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5,商品房预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订立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2) 登记备案。 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收取预付款。 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4) 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6,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⑤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⑥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凡是在以市场地价取得的土地上兴建的商品房地产,在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登记和领取了《房地产证》后,都可以直接公开发售。买房前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是现在售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认购书约定购房者在限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否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将被扣除。搞清认购书及其定金的法律作用是避免纠纷的第一步。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签认购书。一般来说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卖方,即发展商名称、地址、电话;销售代理方名称、地址、电话;认购方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件种类、代理人名称、地址、电话。(2)认购物业。(3)房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4)付款方式: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5)认购条件:签订认购书应注意的事项、定金、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为了防止售房单位利用认购书制造陷阱,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在认购书中约定协议生效条件,如只有在买卖双方就所有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时,本认购书方始生效,对认购书中类似如乙方(买方)在15天内不到甲方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则没收已付定金,甲方(卖方)有权把乙方订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的条款加以拒绝。如果房地产商把尚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楼花以内部认购的形式进行销售,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收受定金,则所签订的认购书无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检验五证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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