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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实行犯过限急啊

这个应该是法律上的名词吧 共犯过限即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我举个简单的例子:A和B共同对C实行抢劫,成功后,A离开,然后B对C进行了杀害,这个就叫做实行犯过限, 希望能帮上你

什么叫实行犯过限急啊

2,刑法中所说的施行过限指的是什么

是实行过限,就是说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行为超过了事先的预谋或计划,行为过限的人自己对实行过限的行为承担责任。举例说,二人商量入户抢劫,实施抢劫后,甲离开现场,而乙又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这个强奸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乙自己担责,甲定抢劫罪,乙定抢劫、强奸罪。
问题不明确,没有听说过“施行过限”。

刑法中所说的施行过限指的是什么

3,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辩点是否存在实行过限行为及如何认定

在认定共同实行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根本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知情的实行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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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辩点是否存在实行过限行为及如何认定

4,实行过限与教唆犯的定罪处罚是怎样的

教唆的人,过限的不用承担,只承担教唆所犯的罪,为共同犯罪,如共同盗窃罪,过限的由实行人单独承担。
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教唆犯什么罪,就按照所教唆的那个罪名定罪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有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与中止的两个问题

1,不用,AB在抢劫的范围内成立共犯,B强奸行为已经超出共同犯意,是实行过限, 主客观统一原则,A并没有参与B的强奸行为,同时对的排斥态度也证明了B并无此犯意,更谈不上意思联络,故,A无需对B的强奸行为负责, 2,A无需对B 的抢劫行为负责,原因是实行过限原理,A盗窃未遂,因为共同犯罪的中止除了自动放弃犯罪还要求有效的防治全部广共犯人的危害结果发生, 转化为抢劫的盗窃,仍是盗窃意图,使用暴力才转化,注意这里是转化的抢劫,不是一般规定的抢劫,
1、需要。 2、两个都是抢劫,不存在中止。

6,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

一、实行过限在构成上的特征 实行过限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甲乙二人共同实行犯罪,如果甲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对此甲本人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实行过限,最主要的是要确定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范围。行为人不但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也都知道是在和别人一道实施这一行为;其次,所有行为人的主观意向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表现,就是他们的主观意向都是朝着同一个特定的犯罪事实或结果展开,共同故意的一致性联系在实际上往往存在程度上或表现形式上的差异,但并不影响共同故意的存在。 二、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时候,要把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加以区别。所谓共同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共谋犯甲罪,但在实行甲罪的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共犯乙罪,在这种情况下,乙罪虽然是超出了前罪共谋范围而形成的新罪,但却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行的,因此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但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一个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则应分别不同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一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根本不知情,这种情况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二是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这表明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主观上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尽管没有亲自实行,也应对该罪承担责任。 三、实行过限的处理 实行过限只能由过限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则不应为此负责。因为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都是以他对所实施的犯罪具备故意为前提的,实行过限行为不包括在共同故意之内,所以某个或某些共同犯罪人的过限行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没有使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和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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