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合同吗,成立的合同没有生效可以解约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14 15: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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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的合同没有生效可以解约吗
成立的合同没有生效可以解约。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成立未生效可以撤销吗
合同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合同,撤销合同需要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无法履行可进行解除吗
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比较多,实务中合同无法履行是可解除的,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情形,如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约定中,出现相关情形时双方可协商解除或按约定解除。
因此在合同签订中,一般会对合同解除条款进行约定,同时签合同之前要注意看履行是否存在障碍,规避无法履行的情况,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吗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但不代表合同是无效的。就是因为合同有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才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无效合同单方可以解除吗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从签定之日都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即可。
6,合同还没生效可以撤销么如果可以是否要什么手续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你确定合同还没有生效吗 一般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可撤销的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若有疑问 欢迎追问~~欢迎推荐 欢迎满意~~选我哟~ 亲~~合同还没生效时不具法律效力的,是可以撤销的。正常解除合同的话除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还要注意办理如下手续: (一)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四)工作、业务的交接。 (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该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对于劳动者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前给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如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二)进行工作、业务交接。 (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1、如果是口头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撤销合同时即生效的。 2、如果是书面合同,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有的合同规定了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有撤消权的,这种情况下,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有权决定是否撤消合同。 3、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在合同上规定明确,就不会有争议的,如果合同中规定不明确,可以通过补充合同规定撤消事宜的。合同已经成立,虽然没生效但对双方仍然有约束力,如果想解除合同,和对方协商。
7,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孟娟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但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呢?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否得到支持?这是司法实务经常遇到的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一、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还未生效的合同自然没有解除一说,对于生效的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两种: 1、协议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登陆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官网,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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