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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后人事档案该怎么处理

辞职后凭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当地转递单等手续可以将你的档案保存到当地人才中心,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辞职后人事档案该怎么处理

2,离职后个人档案怎么办

先回老家人事局、人事劳动市场什么的问问接收不接收,接收的话问问那边给开什么提档的文件之类的,然后去离职的单位把档案提过来,具体是要自己提还是人事局把提档的文件直接发到你原来工作的单位要仔细问问。希望能帮到你~

离职后个人档案怎么办

3,辞职后的档案怎么办

辞职后,您可以以个人身份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才交流中心,跟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这样他们就可以把你的档案从原单位调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并代您办理交纳五险一金事宜。
辞职后,一般公司要开具离职证明,如果给你社保手册、员工档案,如果公司人事部管理严格的,那么可能要你出具接收函,你可以找人才市场、劳动局开具接收证明。
辞职后,您可以以个人身份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才交流中心,跟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这样他们就可以把你的档案从原单位调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并代您办理交纳五险一金事宜。

辞职后的档案怎么办

4,离职后档案怎么办

不会的。转档案是有很多正规手续以后才能转的,你得在新单位或者人才办理的商调函,给原单位,原单位据此再给你办理档案的介绍信、整理、打上封条、调转、回执等等。。。才会给你把档案发到新的接收部门。
如果你的档案在你现在的公司,你辞职了,你的人事档案应该是还放在公司继续存档. 1:你应该去公司提取你的档案,帮助你管理档案的人事部门会向你收取档案托管费,大概是每月15-30元.你要有准备啊! 2:然后你拿著单位开的档案证明(及你的确在这个公司工作过),直接去人才交流中心办就好了 其实你要你公司肯让你转就很好办,人才市场那边很好办的,而且他们的服务人员会告诉你流程的!

5,我已经辞职了档案怎么办

朋友:1、现在不需要办《失业证》了,你原单位给你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已经证明你失业了。2、你如果已经有新的单位,那么档案、社保关系就可以直接转到新单位;如果暂时没找到新单位,根据你的工作年限,还可以到失业保险中心领取失业金。具体的领取方法是:由你原单位向所在区劳动局开“失业介绍信”,并把你的档案一起送到劳动局审核,审核后劳动局在“失业职工介绍信”上加盖公章,你就可以凭失业职工介绍信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报到,就可以领失业金了。档案也会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你的社保可以按个人投保继续缴纳,最好不好拖,今后补缴很麻烦,特别是医保,断交三个月后以前的缴费年限就不能接续了,所以必须尽快办理个人缴费,接续关系。
工作辞职了档案处理方式是: 一、辞职的那家单位将你的档案是委托在人才市场保管的,我们要做的是那这次只证明到人才市场去把你的档案由委托报关转为个人委托保管。 二、换了公司之后,拿着和新的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劳动市场,重新办理托管就可以了。 三、如果单位是直接为我们保管档案的,那就更简单了,找到新单位就把档案转到新单位即可。
你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公司会去当地职介所给你办理退工,同时你的档案会由职介所转回你户籍所在的职介所档案科保管,直到你新单位录用你,给你办完招工手续,你的档案就会转到新公司所在的职介所了。至于社保,原来的公司会给你作封存,如果有新公司,那就可以由新公司给你重新启封账户交费。个人也可以缴纳,不过比较麻烦,你要申请自由职业者身份,才能自己缴费。如果你还是要继续找工作的话,不需要自己去缴,社会保险只要累计满15年就可以了。不会影响你退休后的福利享受

6,辞职后档案怎么处理

辞职后马上有新的接收单位,可直接将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全部转移到新单位。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建议可先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等能够托管档案的部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假如辞职的那家单位将档案委托在人才市场保管的,要做的是拿着这证明到人才市场去把档案由委托报关转为个人委托保管。换了公司之后,拿着和新的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劳动市场,重新办理托管就可以了。其实这种档案的转托管手续在异地办理工作时比较有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都会有专门的员工来负责员工档案方面的问题,他们一般都会帮忙办理,但是有些不太正规的公司也会要求自己办理,这时候就要到社保局去咨询具体的办理方式了。如果单位是直接为我们保管档案的,那就更简单了,找到新单位就把档案转到新单位即可。相关法律条文:《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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