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15 05: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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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有哪些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3,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有所不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特点,按照法律要求和规定进行认真、自愿的协商。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一)企业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虽然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合同关系上他们是平等的。因此,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三)承包经营合同必须体现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合同应体现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4,承包经营的法律责任
1. 承包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用法律形式承认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保护承包经营人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而巩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承包经营权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律责任2. 一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营1方,也可以是第3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3. 二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4. 农户喜看承包经营权证5. 三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四承包经营期限1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6. 五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7. 六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1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8. 七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9. 八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看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就知道了
5,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是什么
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关系
1、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
例如,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一方面,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2、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总体财产)为基础的。
3、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
相关法律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如果是在国有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但是根据合同来看,两者又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是发包方的总体资产,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但是又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
6,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是有法律效力的,”企业内部承包,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所反映出的经济关系来看,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内容具有对价性,主体地位平等、相互自愿并协商一致,合同双方表现出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合同关系)。但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是发包方的成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必须接受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双方是行政隶属的纵向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这种双重法律关系决定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一般经济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在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者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下,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人、财、物,建造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方要求的建筑工程,自负盈亏,以获得相应的收益;而建筑企业通过有效的管理内部承包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并获得相应的管理费,以进一步改善建筑企业的各类条件,更好的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就是通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确立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模式。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如今已经成为苏浙两个建筑强省的建筑企业的最主要经营模式。承包合同成为明确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分工的依据,而这种分工直至目前也仍未被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司法实践中亦不乏这方面的判例。 在实务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双方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做法。本来是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具有法定资质的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称协议),以企业分支机构(如第X工程处、第X项目部)或委托代理人(如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对外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一并从事其他建筑业活动,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这种假借行为,被称之为“企业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为挂靠人。 有人认为,“挂靠经营”是资质资源与项目和资金资源相结合的一种积极有益的形式。企业内部全额风险承包的承包人,与工程挂靠下的承包人,都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都要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享有项目经营自主权。差别只是在于,内部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而“工程挂靠”的承包人,则是外部人员。权利义务的趋同性,在实践中,让人很难区分“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只要是平等主体间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如果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民个人之间,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都不得主张无效。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是否能够对抗外部第三人,需要看什么性质承包。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是否能够对抗外部第三人,需要看什么性质承包。
7,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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