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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致死的死因是什么

那要看法医鉴定的结论,引起死亡的生理性原因很多的。强奸本身一般不会造成死亡,可能会成为死亡的诱因,比如因恐惧引起心肌梗死,还有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伤害,如窒息。殴打等。

强奸致死的死因是什么

2,案例分析强奸致死构成什么犯罪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这属于结果加重犯,构成强奸罪,按照《刑法》规定,视该犯罪行为的情节轻重,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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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强奸致死构成什么犯罪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3,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强奸杀人是判强奸罪还是数罪并罚

强奸罪和杀人罪,是不同罪名的暴力犯罪,属于故意犯罪,适用数罪并罚。
强奸杀人,涉嫌的具体罪名还要看案情,一般是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致人死亡,应当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是数罪并罚。
你说的明显是两罪,一是强奸罪,一是故意杀人罪。不属于竞合犯,更不适用吸收主义。两罪分别处刑再合并处罚。

5,强奸致人死亡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强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二、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抢劫杀人与图财杀人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抢劫杀人是行为人用杀人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是在杀人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为了霸占遗产而杀死父母、兄弟姐妹等,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两者的区别如下: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抢劫罪主观上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6,刑法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定什么罪名

按相关法律规定,强制猥亵妇女是不包含致人死亡的,所以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有可能涉嫌猥亵妇女刑事犯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定罪时进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主要是第五项)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刑法上的罪数其实有两个影响,一个是法律拟制,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即法条竞合从一重。另一个是法理倾向,牵连犯、结合犯等等。关键的是依照“几个行为、几个法益”的规则。你问的这个问题,强制猥亵妇女是没有死亡结果加重的法定刑的,故而应当分开来看,如果是猥亵行为本身造成死亡结果的,猥亵的法益其实从一开始就被侵犯了,生命权法益而后被侵犯,应当将猥亵的一般行为和致人死亡的行为分开来看,故而是数罪。如果是猥亵过程中另起犯意杀人的,无疑是数罪。如果是猥亵过程中,过失造成其死亡的,还是数罪。我借用韩友谊的一句话:我们的目的是消灭牵连犯和结合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数罪应当是被认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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