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口头协议的被劳动仲裁了,我在之前单位5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口头辞退因申请了劳动仲裁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3 16: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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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之前单位5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口头辞退因申请了劳动仲裁
你就坚持说是单位无故辞退的,还不给开离职证明。说,员工难道脑子坏了有病,单位没辞退还来折腾申请劳动仲裁啊?第一提供事实劳动依据证明,包括工资单或者考勤卡第二提供单位既然说你自己离职的那按照要求,你提交给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信有没有,请单位证明我是自己的离职的
2,我没签合同已三年了现劳动仲裁了但结果却没有我同意协商但
放心,如果协商不成仲裁委员会会及时仲裁的,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仲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是仲载什么呢?如果是协商中的内容,哪就没有仲裁的意义了。一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仲裁,但没有意义,浪费仲裁费用及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过一年没签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你已经三年了,第一年没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现在对你很不利具体的你可以按照时效来确定,超过规定的时间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 有需要可以加qq
3,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没签合同且被口头辞退该怎样举证
由用人单位举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口头解雇的争议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则劳动者仅以单位口头解除为由主张补偿或赔偿的,应当承担败诉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未签合同的 劳动仲裁
您这个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适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您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存在。这个纠纷不属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属于合同法和民法调整的对象。勘察设计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勘测设计合同的条款,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应有双方提交勘测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及其他协作条件等内容。你的这一情况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附带设计项目。行为在前,合约文书在后,如若拿不出行为之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依据,很难打赢官司。你说的录音,如某某说的说,是很难有法律上的说服力的。除非是具有法人资格代表的三方的会商会的记录和录音。1:如果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劳动仲裁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要注意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一年,看有没有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超过时效的为自然之债,单位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支付了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2:以防劳动争议,员工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可以选择性提供,越详细越好,如下:a工作证b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c有公司名称的工装、d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e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f考勤记录g社会保险缴纳记录h同事证言i录音录像或者其它书面材料等等不是劳动关系,不可以劳动仲裁。你们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你保留的证据足可以证明双方达成了约定然后你付出了成本和工作,后来对方才加不合理条款,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并解除合同。当然,这些问题比较复杂,你可能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5,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务纠纷这个怎么处理
一、丢失货品是否应当赔偿与签订劳动合同与否各是一个法律关系,关键是看员工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大小,按照责任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三、丢失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二倍工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影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看了楼主的问题及其他网友的回答,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楼主参考、网友指正。1、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分的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从楼主写明的情况看,企业只是临时雇佣他人,并无让所雇佣之人遵守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目的及相关事实,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本起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企业、工头及受伤工人。企业与工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也可能是承揽关系)。工头与受伤工人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按“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受伤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工头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没有过错的,就不应承担责任。企业要想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能够举证证明:(1)“企业未与受伤工人直接建立雇佣关系”(2)企业在受伤工人从事雇佣活动中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企业法律上的过错是指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3、如企业无法取得上述证据,也并不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上面已经谈到,企业与工头及受伤工人建立的也可能是“承揽关系”。按《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即工头或工人)按照定作人(即企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企业存在指示过失。4、当然,如企业既不能证明“仅与工头建立的雇佣关系”又不能证明:“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是承揽关系”,那么企业就要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赔偿责任。受伤工人有过错的,应“过失相抵”,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5、综上,“确定企业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请个好律师吧,这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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