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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庆长假休1上3休3上6休7上2休1是什麽意思

按照国家规定,今年国庆节与中秋节合并放假八天。10月1日--10月8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的,可发300%的工资。

国庆长假休1上3休3上6休7上2休1是什麽意思

2,不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任免文件中注明假休请问假休有什么条件

单位规定岁数可以假休有工资,没岗位收入 发多少钱看单位,不走社会保险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不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任免文件中注明假休请问假休有什么条件

3,医生有假休吗

有的 不过看单位和科室不同情况 有不同的状况
如果是国家医院那是有的私人的就不一定
没有
肯定有咯 轮班来

医生有假休吗

4,公务员假休申请书怎么写

不知道你的问题到底是什么意思,假休申请没听说过?可以提供一份公休申请给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申请书XXX: 本人工龄X年,根据XXX规定可以享受每年X天的公休假,现本人需申请休假(时间X年X月X日-X月X日),请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5,年休假是什么

年休假:就是每年的有几天带薪假期 要看你的工作性质。在企业的话工龄不能累计的。要在新的单位从头算起。 按照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的新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都可以享受带薪年假。你在新单位工作一年以后可以申请年休,具体的休假天数和安排还要看单位的规定了
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2008年1月1号起员工享有定期的(根据工龄分)带薪假期,就是你不在公司上班公司按正常的日工资发放给你。
去年12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带薪休假的天数、报酬等作出具体规定。今年1月1日起,带薪休假以法定条例的形式在全国正式实施,成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带薪休假是现代社会的文明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另一方面,带薪休假能满足人们长线旅游的需求,弥补小长假时间较短的缺憾。同时,还可以让人们的出游时间相互错开,缓解法定节假日"全民出游"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然而,尽管相关条例已经出台,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目前,已享受带薪休假的在职者大多在机关和国企工作。一些企业考虑到带薪休假会增加运营成本,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并没有具体的执行办法,导致带薪休假形同虚设。此外,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导致很多在职者不敢带薪休假,"有假不敢休、有假不好意思休"成为常态。   除了一部分人迫于就业压力不休带薪假,还有许多在职者不休假是因为这个假期并没有带足够的"薪".早在带薪休假条例颁布之初,就有人感到困惑: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相同的工资收入"是仅仅指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在很多劳动者看来,这个"薪"自然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全部工资性收入。有人认为,如果只算基本工资,休假期间的收入将大幅缩水,那谁还愿意休假呢?可是,由于条例中没有加以明确,恐怕不少单位对"带薪"的理解会与职工有分歧。   因此,带薪休假的"薪"标准是目前应尽快明确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明确,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但到目前为止,实施办法还没有出台。   要让带薪休假落实到位,就必须制定出可行的配套政策,用人单位也应在完善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工作等方面加以细化和改进,打消劳动者的顾虑,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自愿"放弃休假的问题。带薪休假不应是镜中花,水中月,应和法定节假日处于同样的地位,成为劳动者能够切实享受到的权利。 ========================= 来自:远播网人力资源频道(http://www.hr.114study.com)

6,劳动法法定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休息休假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年日历天数:365天 公休天数:全年52个周,每周休两天,52*2=104天 法定节日:元旦1天 春节3天 五一节3天 国庆节3天 共10天 每月应工作天数=(365-104-10)/12≈20.92(天) 附:劳动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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