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背书,汇票转让中的回头背书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只有在汇票已承兑时才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2-01 2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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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转让中的回头背书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只有在汇票已承兑时才
汇票转让是回头背书,最后被背书人就是出票人,因而不能向前面的背书人或被背书人使用追索权。
2,回头背书到底是什么意思
3,回头背书的理解
比如,A出票给B,B给C,C给D,D给E,E又给了A,那么此时这张票据转了一圈又回到A的手中,BCDE即是A的后手(此时持票人为出票人),也是A的前手,如果这正票据在A手里没有拿到钱的话,A对前手BCDE是无追索权的。这就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也称为“回头背书无追索权”。又如,票据流程为A-B-C-D-E-C。此时,C持有该票据,对其前手AB拥有追索权,但是对后手为DE两人没有追索权。
4,回头背书到底什么意思
票据追索权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b背书转让c,c再背书转让给d,这是一般转让背书。如果持票人d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或b,这就是回头背书。在回头背书中,出票人a是持票人时,d、c、b均属于其前手,但不得对他们行使追索权。因为d、c、b在一般转让背书中,都是a的后手,对a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b作为持票人时,d、c、a属于其前手,而c、d在一般转让背书中又是b的后手,对b享有票据权利。因此,b只能向a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向其原来的后手c、d行使追索权。我给你说一下吧,就是如果你公司已经背书了,然后给别的公司,结果后来又转到你公司,你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其他公司了,就是说你公司出现二次的情况叫回头背书了……
5,关于回头背书的理解
根据规定,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此处规定就是针对回头背书情况造成的法律后果。例如:甲向乙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又背书给甲,这属于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因为在正常的背书情况下,乙、丙、丁都属于甲的后手,所以甲实际上是没有前手的。假设在上面的背书中,丁是背书给乙,这属于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情况,根据规定,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因为在正常的背书中,丙、丁都属于乙的后手,所以乙对丙、丁是没有追索权的,但乙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比如,a出票给b,b给c,c给d,d给e,e又给了a,那么此时这张票据转了一圈又回到a的手中,bcde即是a的后手(此时持票人为出票人),也是a的前手,如果这正票据在a手里没有拿到钱的话,a对前手bcde是无追索权的。这就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也称为“回头背书无追索权”。又如,票据流程为a-b-c-d-e-c。此时,c持有该票据,对其前手ab拥有追索权,但是对后手为de两人没有追索权。
6,名词解释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背书人为持票人。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 (3)承兑人为持票人。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应自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 (4)保证人为持票人。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解释 背诵念过的书。如:父亲管教很严,每天要我背书。 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 背书 现在兴于台北,意思是有人的产品需要推广,有相关人氏帮商家代言,推介。 或者指介绍宣传一些好的东西。 该词来自金融术语,英文endorse(ment).大陆也用,只是不大使用它的衍生意义。 原意指在支票等背后签名表示支付、收到或同意转让等, 在台湾经常使用其衍生意义,指认可、支持。如:为某人背书,意思就是对某人的话表示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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