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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联合体投标

设计院、勘察公司、施工单位共同组成的投标单位,对工程进行设计、勘察、施工一体承包投标
联合起来投标 SX

什么叫联合体投标

2,什么是联体投标

你说的 联体投标 应该是投标中的联合体投标方式当一个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需要A类资质 同时需要B类资质那么只有A类资质和只有B类资质的单位是没资格参与报名的如果明示可以联合体的方式投标那么有只有A类资质和只有B类资质的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 签订联合体协议 共同参与项目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所以说这个是无效的

什么是联体投标

3,联合体投标的定义问题

您问联合体投标的定义问题? 答:所谓联合体投标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合并在一起投标,并且是一个项目,就叫联合体投标;而朋友您提到的因为我所在公司提供不了相关技术,我找了外地一厂商合作,用他的产品去投标,那不是联合体投标,理论上就是“我所在公司”那家公司投标,实际上挂靠投标,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看,投标以及中标以后的权益分配,如果共享就是联合体投标;如果没有“权益共享”的条款也不是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联合体投标的定义问题

4,什么是联合体投标如何操作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投标可作以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建筑工程的联合各方为法人。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组成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   (2)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成的可靠性。   (3)联合体是自愿组成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属于投标人自己的事情,是否组成,如何组成完全由投标人自己确定,招标人不能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4)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投标。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名义进行投标,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共同签订合同是指联合体各方均应参加合同的订立,并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相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以联合体内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5,联合投标的介绍

联合投标。是指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
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至于你的具体问题看完这些资料你应该明白了

6,联合体投标应如何规范

《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两年来,各地的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巨大的市场吸引了国内外大量企业的积极参与。为了增强实力,分散风险,一些企业通过联合,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随着联合体投标的不断增加,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活动中联合体身份、如何确定联合体资格要求和资质级别等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下面通过相关法规条款对联合体投标做一简要分析。联合体定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与一般供应商相比较,联合体是一个针对于某个具体项目而存在的临时性组织,它随着项目招标而产生,伴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组成成员可以是法人企业、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联合体投标是把联合体各方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来看待,各组成成员之间应当通过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的各方可以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款项的支付。投标资质认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儆φ庇幸环椒?喜晒喝斯娑ǖ奶囟ㄌ跫?lt;/font>上述法规条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资格做了基本要求,即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关能力,否则不能成为联合体的一方。而由于工程类项目和货物、服务类项目对项目完整性要求程度不同,导致这两类项目的投标联合体各方资格条件存在细微差别。对于工程类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而货物和服务类投标联合体只需将组成各方的资质加总,满足条件即可,无须投标联合体每一个成员均具备,但联合体各方必须通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承担与各方资质范围对应的工作和责任,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担工作。由相同专业资质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由组成各方中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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