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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保理的种类

根据其运作机制,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指仅涉及到一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如在直接进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而在直接出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涉及到买卖双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则叫做双保理。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即出口商委托本国出口保理商,本国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选择进口保理商。进出口国两个保理商之间签订代理协议,整个业务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只需与各自的保理商进行往来。

国际保理的种类

2,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如何经营注册条件

根据《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保理公司经营方式及设立条件如下: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第四条 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第八条 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如下:1、商业保理企业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三年没有违规处罚记录;3、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5、商业保理企业原则上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如何经营注册条件

3,企业预付类融资有哪些模式

1. 预付融资,主要是三个角色:经销商(买家,或付款方)、保理商、中间商(核心企业)。它是指中间商以先款后货(垫资)的方式结算时,经销商为应对付款压力与市场变动,而将未来的货品质押给第三人(保理商)进行融资,进而获得预付款的一种模式。2. 于此相对的,是保理融资,角色变成了:供应商,保理商,中间商。它是指,中间商以赊账的方式结算时,供应商为应对收款风险与收款压力,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第三人(保理商)承担风险,进行提前收款的一种模式。还是蛮复杂的,如果仔细说的话,预付融资应该是四个角色,还要有一个仓储商,以进行控货;保理融资也可以分为:保理与自保理,明保理与暗保理,买方保理与卖方保理,单保理与双保理,普通保理与再保理,有追索保理与无追索保理,折扣保理与到期保理等。共同点是,都是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点、上下游为业务关系,在核心企业承诺支付/回购的前提,进行的融资业务。当然本质还是契约关系。
企业预付款融资是指供应链中,经销商将订货的预付款打给核心企业,等待核心企业给其发货期间,由于资金被占用了,又有融资需求了,这时候可以采用企业预付款融资。还有一种叫订单贷款,或者订单融资,也是预付类融资。指的是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给上游供应商下订单,但是还没有付款,上游供应商需要发货,但是资金能力不够,所以上游供应商就拿着核心企业给下的订单去融资。预付款融资和订单融资都属于供应链融资的形式。云图征信对接核心企业ERP,把上下游链属企业的历史真实交易转化成信用资产,从而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预付融资是银行以客户与上游厂商签订的商务合同为基础,通过签订三方协议,为客户提供预付款融资,包括先票后货业务、担保提货业务、未来货权质押开立信用证业务。其中先票后货和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在上游厂商发货之后一般会会转为动产抵质押。 预付融资具有以下三个共性的功能特点: 1、利用银行融资支付货款,减少自有资金占用; 2、利用预付结算方式批量定购,取得优惠价格,扩大盈利空间; 3、融资手续简便,无需提供其他抵质押物或保证担保。

企业预付类融资有哪些模式

4,什么是 国际双保理

通常保理流程里面涉及 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 进口商 出口商。由进口保理商联合出口保理商一同提供保理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有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仅涉及进出口商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方式;涉及双方保理商的则叫做双保理方式。 单保理方式适用于出口商所在国未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当进出口双方经过协商谈判决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后,出口商即向进口商所在国的保理商提出申请,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并将需确定信用额度的出口商名单提交给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并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出口商依据由进口保理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签约;在信用额度内签约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将发票副本送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帐款;如果出口商在发货后、收款前有融资要求,进口保理商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短期货款融资;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再将全部货款扣除相关费用及预付货款后转入出口商的银行帐户。 双保理方式适用于进出口商双方所在国都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出口商与本国的出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然后与进口商协商谈判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在签约前,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确定进口商信用额度申请;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挑出进口保理商,同时将需要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提交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评估,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并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出口商依据由保理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是否签约;在信用额度内签约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将发票副本送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帐款管理;如果出口商在发货后、收到货款前有融资要求,出口保理商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短期货款融资;出口保理商同时将应收帐款清单提交给进口保理商,委托其协助催收货款;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进口保理商收款后,立即将全部款项转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及预付货款后转入出口商的银行帐户。只要进口商按原定合同及时付清了货款,这单保理业务就告完成。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在保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5,保理和反保理的区别保理是应收帐款转让吗

主要区别:正保理的发起人是供应商(卖方),保理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估,反保理的发起人是供应商的客户(买方),保理商更看重交易的真实性,侧重对买方的信用,反保理的实质是保理商买断买方的应付账款。而无论是正保理还是反保理,都是将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在保理(国内&国际)业务规则下,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以获取融资,这是一种应收账款的买断,保理商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应收账款这种“债权”。另外,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还有一种渠道,即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客户,此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还是属于企业的,但是该应收账款已经作为一种担保物,银行享有“质权”这种“担保物权”。那么,当以上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到底谁的权利优先呢?责任又当如何承担? 第一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然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办理了贷款。 在此种情形下,从法律上讲,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是归保理商所有的,原则上企业已经没有处分权,故其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银行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质押登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保理商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然后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 在此种情形下,银行明显是享有优先权利的。保理商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向企业进行追偿,要求回购和赔偿损失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是存在此种法律风险的,那么到底如何规避? 首先,必须在保理协议里面明确约定,转让的应收账款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均不能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等情形),否则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回购并赔偿损失; 其次,由于央行在物权法公布后,已开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因此,建议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必须先查询该应收账款是否办理了质押登记,同时在办理保理业务后,最好也及时做下质押登记。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最大化的规避前述法律风险。 笑望采纳,谢谢!

6,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了吗

现在只是试行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商业保理企业是否预先向转让人支付现金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时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本办法所称追索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设立和备案
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禁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受托投资;(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一) 应收账款融资。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三)应收账款催收。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四)还款保证。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融资方式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不良应收账款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风险计量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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