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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低效用地后经批准后工业用地在这带三环线内造房子有没有期限

不管是工业用地还是住房用地都是有期限的
有期限的

申报低效用地后经批准后工业用地在这带三环线内造房子有没有期限

2,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

法律分析: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协议收回和依法转让,这是采用频次最高的两种处置措施。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四)明确改造开发范围。本文件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镇低效用地的标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

3,低效用地土地使用证与工业用地的使用证一样吗

没有听过低效用地土地使用证,工业有土地证的,除了使用年限,其他都一样。土地管理法规定,住宅用地70年,工业50年,商业40年,其他50年。
需要吧

低效用地土地使用证与工业用地的使用证一样吗

4,低效用地再开发协议出让金怎么计算

:工业用地搞房地产开发,只要当地政府同意改变土地用途,是按住宅用地当前评估价与评估工业用地剩余年期价格的差额补交出让金。不过我们这里规定凡是工业用地搞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收回重新拍卖出让
搜一下:低效用地再开发协议出让金怎么计算

5,开发商非法建筑的面积可以后补手续吗

以下五种情况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解决违章建筑问题1、如若拆除其违章建筑,会导致无房可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面积标准的农户,可以申请暂缓拆除,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2、拥有多处宅基地及房屋的农户,在其满足分户的条件下,可以暂缓对多余的宅基地进行拆除的,而且,分户之后还可以向集体重新申请宅基地;3、对于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且需要保留的农业设施也是允许暂缓不拆除的,这也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4、农村住房周边的附属用房、房屋天井里搭建的建筑、搭建的阳光房等未侵占公共部位、不影响市容市貌、无相邻权纠纷的建筑也是可以申请暂缓拆除,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的;5、依据政府出台的城镇低效用地开发政策,允许预留的一部分工业用地通过补齐相关手续、并交纳罚金的形式暂缓对其拆除。以上五种情况是可以补办手续,使建筑合法化,但小编还是得提醒农民朋友们,在建房前还是得提前将手续办理好,省得日后补办手续得支出另外一笔费用。但,如果在不能补办的情况下,房屋难道将白白被拆除吗?别担心,大部分建筑是有相应赔偿的。
如果是签订合同了,那你就不必现在去补差价! 因为你买房子的时候是房产测绘部门根据图纸预测的面积,等到房子做好了,但是也不必等到交房的时候,在房子封顶外脚手架拆除后就可以实测面积,也需要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然后再你交房后就可以去换正式发票,补面积差! 如果面积差超过3%,那么你就只需要补3%面积的差价!其他你不管,开发商还需要给你办产权!

6,如何促进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

(一)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制定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激励政策,列入试点的项目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按规划用途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调整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应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征购后公开招拍挂出让。      (二)鼓励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符合产业导向并经区、县(市)政府批准的,工业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调整产业类型;用而未尽等空闲土地可以整体或分割收回,全额退还对应土地出让金并参照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经规划部门批准,工业用地上闲置建筑物等资源可以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并缴纳土地年收益。      (三)构建低效用地腾退机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开展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产能低下、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收回计划。政府收回低效利用土地的,可以退还原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银行利息和合理收益补偿。      (四)提高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对无法独立分宗且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开发建设,以协议方式供地,具体程序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规范执行。      (五)推进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严格落实“双挂钩”制度,制定批而未用土地利用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的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指标盘活、土地收回任务,不定期通报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督察工作进度。对批而未用土地规模较大的区、县(市)和相关用地主体,可以暂停新项目农转用报批。 文章出处:http://www.jie08.com/news/zcfgui/3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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